各市、县(区)教育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加大对民办幼儿园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民办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2012年起,各地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定标准(试行)》,进行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评定,各级政府积极筹措资金,对普性民办幼儿园给予支持。为了进一步做好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支持工作,根据我区民办学前教育发展情况,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定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要求,继续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定工作。
一、评定程序。各民办幼儿园严格对照《标准》,逐项认真自查,详细、准确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表》,并撰写自查报告。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检查,评估,严格把关,达到申报条件的,可以确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定结果报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
二、日常管理。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查一次,符合条件的继续确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称号,不得享受相关资助政策。
三、加强宣传。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者、投资者和广大群众了解政策,加大管理力度,引导民办园健康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接受有质量学前教育的需求。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接到通知后,要尽快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评定,并将结果及2015年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情况于2015年3月20日前报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2012印发的《宁夏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定标准(试行)》(宁教基〔2012〕68号)文件废止,今后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定以本次修订后的标准为主。
联系人:王雅琴 电话:6018634
自治区教育厅
201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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