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退役军人事务厅 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5号)、《自治区教育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受理审核工作的通知》(宁教学〔2024〕53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全区2025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做好2025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25年9月1日开始,2025年10月31日结束,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请对象
具有彭阳户籍,毕业当年年底前到宁夏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连续满3年(36个月)的2020届、2021届和2022届区外普通高等学校及北方民族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及研究生毕业生。
区内高校(不包括北方民族大学)毕业生在就读高校申请,中央部属院校2025年开通往届基层就业补偿代偿功能,自己向就读高校申请。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三、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连续在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内考核称职(合格)的。
四、具体要求
(一)基层单位及岗位要求
1.基层单位要求是注册登记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法人单位,毕业生实际工作岗位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辖区内。
2.从事金融、通讯、烟酒、机场工作、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的不属于基层单位。
3.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县级)派出机构(如园区管委会)等不属于基层单位。
4.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及其他县级以上(含县级)单位(如县级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供销社、市县石油石化分公司等)不属于基层单位。
(二)基层工作地点要求
1.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各市、县(区)非政府驻地乡(镇),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要求。
2.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地级市辖区内街道、市政府及市辖区政府驻地乡(镇)不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要求。
3.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地级市辖县(县级市)内街道、县(市)政府驻地乡(镇)不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要求。
4.实际工作地点在宁东镇镇政府机关、村居委会、派出所、农村中小学、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民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乡镇法庭、乡镇文化站等,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和单位要求。实际工作地点(工作现场地)在宁东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和单位要求。宁东镇其他单位不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要求。
(三)基层服务年限要求
1.毕业生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工作、与单位签订连续服务3年以上就业手续(含签订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取通知等),并实际到岗服务。
2.毕业生在同一基层单位连续服务在3年(36个月)以上(含3年)并考核合格,且就业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3.毕业生因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正常调动、提拔而变更基层服务单位,视为连续服务,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可申请补偿代偿。除规定申请材料,另需提供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调动、提拔材料和新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
4.毕业生因单位主管部门或就业单位工作需要,被调派变更实际服务单位、岗位,变更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视为连续服务,可申请补偿代偿。除规定申请材料,另需提供单位主管部门或就业单位调派岗位的材料和新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
5.毕业生参加自治区有关部门招募的“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等国家基层就业项目2年服务期满终止服务且考核合格,第三年就业单位符合基层单位规定条件且三年社会保险连续缴纳的,视为连续服务,可申请补偿代偿。除了规定申请材料,另需提交相应基层就业项目服务证书复印件、第三年与基层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
毕业生符合以上具体要求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获得宁夏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具有宁夏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且服务期满后两年内不主动申请者,视为自动永久放弃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五、补偿代偿标准
高校毕业生只能申请毕业参加基层就业时所就读教育阶段的补偿代偿资金,补偿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基本修业年限确定。毕业生只能在“申请学费补偿”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选择一种。
2020、2021年毕业的:本专科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2022年毕业的:本专科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学生实际缴纳学费或助学贷款金额,低于此标准的,按实际缴纳学费金额予以补偿代偿;高于此标准的,超过部分不予补偿代偿。
六、申请流程
具有宁夏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者需携带以下证件资料(一式两份,附表要提交打印件),向彭阳县教育体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1.《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表》(附件1)
2.《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附件2)
3.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原件当场查验后退还给本人。
4.任职单位入职证明(在编人员提供录用分配文件;非在编人员提供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等,连续3年社保缴费明细,连续3年的年度考核合格(称职)材料复印件(毕业当年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定等次的从次年开始提交)。如果工作单位和实际工作场所不一致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点情况说明。以上证明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5.有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需提供结清证明。
6.申请当月个人征信报告(无逾期)。
7.因正常工作调动、提拔、正常工作调整等原因变更基层服务单位(岗位)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相关调动等文件和新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明细。
8.参加“西部计划”“三支一扶”服务期满第三年到基层单位就业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相应服务项目、证书复印件和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等,以及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等明细。
9.基层单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公司与实际工作基层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复印件及与之对应的社保流水打印件,考核采用实际用人单位考核结果。
七、补偿代偿资金发放
具有宁夏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者向彭阳县教育体育局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后,经初审并提交宁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实行一次性补偿代偿,于次年补偿给学生本人或者代为偿还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于学费部分。
八、特别提醒
1.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资料需本人提交,相关证件现场查验审核,如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我单位一律不予受理。
2.《申请表》、《调查表》必须为原件,先签字或先盖章再复印、扫描打印二次盖章或签字均视为无效资料。
3.合同、协议、文件及考核表等复印件属单位提供的,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
4.申请人应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准确、规范。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彭阳县教育体育局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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