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06/2020-00086
文号
彭民发〔2020〕70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民政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民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0-06-02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安排临时救助资金的通知

彭民发〔2020〕7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6〕1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3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宁民规发〔2018〕14号)《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阳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彭政办发〔2017〕110号)和《关于印发<彭阳县进一步推进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运行方案>的通知》(彭群保组发〔2019〕1号)精神,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更好解决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群众面临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织密织牢社会安全网,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全面助推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和价格临时补贴补助资金的通知》(宁财(社)指标〔2020〕164号)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规定和社会救助乡镇“一门受理、协同办理”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安排乡镇2020年度临时救助资金500万元,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临时救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乡镇人口数量、困难群众数量、补助资金结余情况等。

二、本次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用于解决城乡困难群众遭遇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问题以及各乡镇在脱贫攻坚、疫情防控和五土共改工作中的短板和问题,请列入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2001类“临时救助支出”科目。

三、各乡镇要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优化规范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注重提高救助时效性,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积极开展“先行救助”,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准确核定救助对象,把资金用在真正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身上。

四、各乡镇在资金使用和发放过程中,要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不得优亲厚友。各乡镇要主动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及时纠正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对侵占、挪用、贪污以及违规使用救助资金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各乡镇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大结余结转资金消化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各乡镇及时将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县民政局。


附件:2020年度临时救助资金分配表


                 彭阳县民政局    彭阳县财政局                 

2020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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