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彭阳县举办和参加各级各类体育赛事经费支出标准》已经第6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彭阳县举办和参加各级各类体育赛事经费支出标准
根据《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体育总局、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体青字〔2017〕9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5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工发〔2018〕49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各类体育赛事顺利进行,规范赛事经费支出,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参加国家、区、市、县各类体育赛事,举办或承办的各级各类运动会,包括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业余训练、学校体育等。
二、经费来源
经费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体育彩票公益金等财政性资金;企业赞助等其它资金。参加市级(含市级)以上和举办县级各类体育赛事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解决;各乡镇、各部门(单位)举办各类体育赛事所需经费一律自行解决。
三、使用原则
(一)节俭高效原则。各项赛事活动应控制规模,严格执行竞赛规程,厉行节约,切实提高经费使用绩效。
(二)专款专用原则。各类别的经费使用均应符合对应的支出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保障范围及标准
(一)训练标准
1. 竞技体育项目集训。运动员确属住宿的住宿费不超过80元/人/天,运动员伙食费不超过100元/人/天,每年度教练员、运动员训练服、运动鞋共600元/人,集训时间不得超过60天。
2. 群众体育项目集训。运动员确需住宿的住宿费不超过80元/人/天,运动员伙食费100元/人/天,集训时间不得超过15天。
(二)比赛标准
1. 服装费标准。参加国家级体育赛事,领队、教练员、运动员的队服、比赛服、运动鞋共1500元/人;参加区、市级体育赛事,领队、教练员、运动员的队服、比赛服、运动鞋共1000元/人;参加县级体育赛事,领队、教练员、运动员的队服、比赛服、运动鞋共800元/人;各乡镇、各部门(单位)举办体育赛事,领队、教练员、运动员的队服、比赛服、运动鞋共600元/人。
2. 裁判员补助标准。从县外聘请的裁判员,安排食宿的300元/人/天,不安排食宿的400元/人/天;从县内选调的裁判员不安排食宿,只发放补助,其中,举办县级体育赛事选调的裁判员200元/人/天,工作人员100元/人/天;各乡镇、各部门(单位)举办体育赛事,由本部门(单位)职工担任裁判员和工作人员的,在非工作日期间给予补助,外聘裁判员及工作人员按实际天数给予补助,裁判员200元/人/天,工作人员100元/人/天;裁判员及工作人员补助天数按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3. 交通食宿标准。参加各级各类体育赛事的领队、教练员、运动员,交通费、住宿费按本县公务出差标准执行,伙食补贴100元/人/天。
4. 其它。举办体育赛事宣传费、服务费、器材费等按实际开支结算。
(三)奖励办法
1. 参加全国运动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运动会奖励办法》执行。
2. 参加自治区运动会(四年一届)按县人民政府审定的方案执行。
3. 举办全县各级各类运动会按照赛事活动方案或竞赛规程中规定的奖励办法执行,执行预算标准。个人项目最高奖奖金不超过500元,团体项目(羽毛球、乒乓球等)最高奖奖金人均不超过400元且奖金总额最高不超过4000元,集体项目(篮球、足球等)最高奖奖金不超过5000元。
五、赛事审批
(一)参加全国、区、市、县各级各类运动会按照文件通知要求,做好运动员选拔、赛前集训及组团(队)参赛工作。
(二)各乡镇、各部门(单位)举办体育赛事,须向县教育体育局提出申请,提交举办赛事活动方案(举办时间、地点、比赛项目、参赛单位、参赛人数、奖励办法、经费来源、经费预算等),填写《彭阳县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表》,将申请纸质材料一式两份(盖章)报送县教体局体育中心,经教体局审定后方可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三)办理时限:县教育体育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毕。
本标准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县教体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彭阳县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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