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彭阳县“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考核验收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彭阳县“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考核验收方案
按照《宁夏“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考核验收方案》(宁大棚办发〔2019〕19号)要求,为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我县“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任务,限期严格抓好考核验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验收原则
按照自查自验与复验抽查相结合、过程督查与结果考评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从严从实,对全县“大棚房”问题整治整改结果进行全面考核验收。
二、考核验收范围
(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以设施农业为名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或按设施农用地审核或备案后,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进行非农业经营的。主要包括:“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经营性住宅以及餐饮、住宿、娱乐、会议等设施问题整治整改结果。
(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主要包括:住宅、餐饮、娱乐、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设施问题整治整改结果。
(三)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严重超标准,以及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建设餐饮设施等。主要包括:以农业大棚名义进行非农业经营性开发的,农业大棚看护房超过两层(含两层)的,农业大棚看护房占地面积超过整改标准的等问题整治整改。
本次专项行动中对其他涉及占用耕地的违法违规问题,不纳入此次“大棚房”问题专项集中清理整治范围,由县政府依法依规另案查处,主要包括: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农民自建自用住宅,光伏用地、工矿仓储、工业园区、驾校等,商业养老设施、经营性房地产,宗教设施用地、殡葬用地,国家基础设施、农村基础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等。
三、考核验收标准
(一)对中央三令五申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借设施农业或农业园区之名占用耕地修建的“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经营性住宅等非农设施,必须依法依规完成整治整改,该拆除的一律坚决拆除,复垦复耕到位。
(二)对在农业大棚内建设的住宅、餐饮、娱乐、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设施,必须依法依规查处,坚决整治整改,复垦复耕到位。
(三)对农业大棚看护房超标问题。本着农棚农用、从紧够用,区分情况、分类处置的原则,严格整治整改标准。
1.改变农业大棚看护房的性质用途,用于住宅、餐饮等经营性开发的,必须依法依规坚决拆除,复垦复耕到位,恢复农业生产用途。
2.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农业大棚看护房面积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
3.对农业大棚看护房超过两层(含两层)的,必须按上述标准整改,并恢复农业大棚看护房功能。
4.多个农业大棚共用一个“看护房”、确实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应按附属设施用地管理规定整改规范。
(四)对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发展的农业设施,如必要的农产品保鲜存贮、分拣包装、采摘品尝等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占地面积超标或相关手续尚不完善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必须完善有关手续。对农业设施改变性质和用途的,必须恢复为农业用途,难以恢复的,依法依规拆除。
(五)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或乡村发展规划的,兼具农业生产、农民培训、休闲农业等复合功能的农业农村发展项目,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必须完成有关手续;未按期完善手续的,依法依规拆除。
四、考核验收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成立县级考核验收组。县级考核验收工作由彭阳县人民政府组织,验收组成员如下:
组长: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
副组长:李国帅 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
朱红社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员:吴 毅 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白云鹏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
梁 林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惠忠民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姬志珍 古城镇人民政府镇长
姬秀金 古城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周凤斌 县自然资源局干部
杨存祥 县蔬菜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惠浩剑 县蔬菜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干部
何亮宏 县农业农村局干部
陈清文 古城镇人民政府干部
(二)自查自验。县级考核验收组负责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进行自验,采取现场逐项核查、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客观公正考核验收,如实填写附件1、2、3。自验工作必须在2019年3月22日前完成。自治区工作组负责对县级自验情况进行复核。
(三)市级复验。完成自验和复核后,以县人民政府文件向固原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报送自验报告(附件1、2、3作为报告附件),申请固原市人民政府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由固原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报自治区进行验收。
五、考核验收评定
考核基础分值90分以上(含90分)为合格,90分以下为不合格。出现整治整改不彻底,信访维稳处理不及时影响农村稳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弄虚作假情况之一者,判定为不合格。考核验收中发现表面整改、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考核验收一律判定为不合格,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并限期重新整改。
附件:1.彭阳县“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县级自验汇总表
2.彭阳县“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县级自验表
3.彭阳县“大棚房”问题追责问责县级统计表
4.彭阳县“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考核验收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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