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促进教育公平是国家基本教育政策。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问题,近些年中央有关部门密集出台相关资助政策措施,已建立起覆盖学前教育至研究生教育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保障了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一、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伙食补贴、学费减免、“绿色通道”等多种方式的混合资助体系。
1.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及研究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国家根据学校规模分配指标,核定标准,设定条件,由学生申请,学校评定发放。本专科学生每年8000元,研究生,每年2万元,博士生,每年3万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资助面约为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学生总数的3%,每生每年5000元;研究生设立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由所在学校组织实施。
3.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及研究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资助面约为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可设2-3档。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由所在学校组织实施。
4.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不需要担保或抵押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学费和住宿费用,每学年贷款金额一般按学费和住宿费总和计算不超过8000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支付,并按约定偿还本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有两种模式:一是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即通过就读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二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即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研究生每学年助学贷款金额不超过12000元。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流程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流程
正常还款
提前还款
5.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补偿代偿金额根据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每年补偿或代偿总额的1/3,分3年补偿代偿完毕。宁夏户口、宁夏高校毕业生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基层单位是指:我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校、国有农(牧、林)场、乡镇卫生院和乡镇事业站所等;另外,还包括大学生村官任职的村级组织。工作现场地处我区县级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国有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内考核称职(合格)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自治区代偿。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向毕业高校提交以下材料:就业单位提供的毕业生连续3年以上(含3年)在岗证明(或就业合同、就业协议)、毕业证复印件、贷款合同、还款单据等,其中大学生村官还需提供其所在县党委组织部出具的审核意见。由本人提出代偿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一次性代偿完毕。如出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违约记录,将取消其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6.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及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对退役后复学的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实行学费减免。补偿代偿金额根据学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退役复学学费减免金额按照实际收取学费确定,大学生每生每年均不高于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高于12000元。
7.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教育资助。内容包括: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研究生学费资助标准每生每年不高于12000元。
8.师范生免费教育。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以及我区固原师范学院免费师范生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但不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9.勤工助学。高校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并为学生提供校外勤工助学机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劳动报酬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0.校内资助。高校利用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资金等,设立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伙食补贴、校内无息借款、减免学费等。
11.国家“雨露计划”。就读于全日制普通高校且是建档立卡高职生,可在网上“雨露计划资助申报系统”申请资助,经户籍所在地扶贫部门审核后直补到人,每人每年3000元,分春秋两学期发放。
12.其他社会资助:积极联系协调社会团体、基金会和个人等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如近年实施的燕宝奖学金、黄河银行、滋蕙计划等资助金,按照出资人对资助对象的要求组织实施。
13.绿色通道。全日制普通高校建立“绿色通道”,对被录取入学、无法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建立起以国家免学费、国家助学金为主,学校和社会资助及顶岗实习等为补充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1.免学费。国家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我县职业中学学生全部享受免学费政策。
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相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照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2.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生均每年2000元。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区域确定,我县的职业中学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3.固原地区“9+3”职业教育专项资金。区县财政免住宿费800元/生.年、书本费400元/生.年,区财政增补学生生活补助费500元/生.年,按每学期补助850元分春秋两季两次支付给学校,其中生活费通过资助卡发给学生。
4.国家“雨露计划”。我县建档立卡中职生,可在网上“雨露计划资助申报系统”申请资助,经户籍所在地扶贫部门审核后直补到人,每年3000元,分春秋两学期发放。
5.顶岗实习。安排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6.学校免学费等。中等职业学校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国家免学费政策之外的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三、普通高中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1.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高中学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应届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符合下列三类14种家庭之一者予以资助: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同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①建档立卡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子女;
②家庭成员或本人二级以上重度残疾;
③孤儿。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同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①父母双方下岗家庭子女;
②单亲家庭子女;
③有2名以上子女同时上高中或大学的家庭子女;
④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的家庭子女;
⑤家庭成员或本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子女;
⑥家庭遭遇重大突发事故的家庭子女。
(3)需要特殊照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同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①革命烈士家庭子女;
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获得者家庭子女;
③县(区)级以上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家庭子女;
④“少生快富”家庭子女;
⑤退伍军人家庭子女。
以上14种家庭中凡是有财政供养和国企人员、有两套以上住房、有营业房产、有农村种植养殖示范大户、有工商企业登记信息、有非农用机动车辆的“六有”家庭学生,均不予以资助。凡弄虚作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真实的学生、在校期间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及高中未毕业而终止学业的学生经学校核实后,取消或停止高中助学金的资助。
(二)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平均标准为每年2000元,资助面为在校学生总数的40%。根据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分为2500元、2000元、1500元三档,其中建档立卡学生按最高档资助。
(三)审批程序。填写《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
学生所在村(或社区居委会)审查盖章
向学校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审核
组织评审
公示5日
县教体局审核
通过银行发放助学金。
2.免除学费。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并持有《扶贫手册》)学费、住宿费和课本费,免除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费。县一中学费每学期400元;县三中学费每学期200元。
3.学校资助。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4.社会资助。积极争取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我县近年实施燕宝、滋蕙计划、工会等资助。
四、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全面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学生免费配发汉语字典,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实施营养改善计划。
1.免学杂费。全部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学杂费。
2.免费教科书。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配发汉语字典。
3.寄宿生生活补助。用于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天4元、初中每生每天5元,全年按200天计算。
4.营养改善计划。在农村学校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标准为每生每天5.6元,由学校早餐提供一个鸡蛋和一顿午餐,县城义务教育学校寄宿生每天提供一个0.6元的鸡蛋;全年按200天计算。
五、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建立学前两年教育资助政策体系 。
1.政府资助。
(1)资助对象。学前两年在园(当年8月31日前出生且年满4周岁)儿童总数的40%,对象为建档立卡家庭中的儿童、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儿童、孤儿、残疾儿童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儿童等。根据我县实际,分配受助幼儿名额适当向农村幼儿园倾斜。
(2)资助标准。按每月100元/人(一年按10个月计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教费的补助。其中对在园就读的建档立卡家庭贫困户适龄儿童(含农村非建档立卡贫困户经济困难残疾儿童),按照1500元/生·年的标准免除保教费,900元/生·年的标准补助伙食费。
(3)审批程序。由幼儿家长申请,填写《宁夏学前教育受助儿童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幼儿园组织初审,上报县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定后,由所在幼儿园在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教体局统一通过幼儿监护人银行卡的形式发放资助金。
2.幼儿园资助。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具体比例由各幼儿园自行确定。
3.社会资助。各园建立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彭阳县教育体育局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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