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加大对无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整治取缔力度,促进全区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教发〔2016〕2 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全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开展集中清查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经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未按规定在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违法违规开展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重点检查各类艺术培训机构。
二、整治内容
(一)机构资质。
重点检查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是否经相关部门批准,相关证照是否齐全。
(二)安全隐患。
1.办学场所是否符合消防和房屋质量安全标准;
2.食堂是否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规范,从业人员是否有健康证。
(三)办学行为。
1.是否存在伪造、出借办学许可证等证照行为;
2.是否存在违规刊登招生广告,采用以“包通过”为诱饵虚假宣传等非法手段招揽生源的行为;
3.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否进行公示,所收费用是否出具专用发票,票据使用是否规范;
4.培训教师是否取得培训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是否存在中小学在职教师在培训机构代课。
三、实施步骤
(一)摸排阶段(2017 年 9 月20日至 2017 年 10 月 31 日)。县教体局会同公安、工商、民政等部门,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基本情况进行排查,逐一登记造册。
(二)整改阶段(2017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5 日)。
对“有证有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存在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对持有工商证照的“有照无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移交工商部门查处,对符合办学条件的补办办学许可证,对不符合办学条件的协调工商部门进行取缔。
对“无证无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汇总分类,逐一提出整改或取缔意见。经过整改提升,能达到办学条件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由教体局下发整改提升通知书,并按程序严格核发办学许可证。对经过整改达不到办学条件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下达停止办学通知书。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接到停止办学通知书后仍未停止教学活动的,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教体部门牵头,联合公安、工商、民政等职能部门,按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并坚决予以取缔。
(三)总结阶段(2017 年 12 月 16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9 日)。总结专项治理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向自治区教育厅报送总结报告、全区“有证有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信息统计表和全区无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信息统计表(见附件)。
(四)信息公示(2018 年 3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此次清查整治结果由县教体局统一在政府网站、县电视台、彭阳微信平台进行公示,提高社会监督力度。举报电话:0954-7012516,邮箱:pyxjytyj@126.com 。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维护民办教育秩序、净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保障民办教育安全发展,事关教育及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民办教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工作实效。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监督,形成取缔非法办学强力态势,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三)依法行政,疏导结合。在整治过程中,要坚持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执法,对矛盾集中的机构做好疏导工作,妥善做好学员的分流安置工作,特别是收、退费工作,切实解决家长的后顾之忧,确保学员平稳分流和社会稳定。
(四)严格整治,确保实效。各单位要严格落实业务主管部门责任,认真履行主要监管职责,检查要全面细致、不留死角;执法要严明适度、客观公正;整治要抓住要害、达到标准,确保整治工作执行有力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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