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阳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相关事项的否决。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主要对象是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乡镇及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和主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及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和主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
第五条 被“一票否决”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取消评选各级精神文明单位、各类综合性先进单位、行业系统单项奖、先进个人评比奖励资格,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评为最低等次。否决年度内,相关责任人员不予提拔使用。
第六条 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县效能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总工会、团委、妇联等相关部门(单位)是实施否决的主体。
第七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期限为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年度。
第八条 县各相关部门(单位)依照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意见,按各自职责和规定程序落实“一票否决”内容。
第九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被“一票否决”单位的检查督办。被“一票否决”单位及相关负责人要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抓好整改落实,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整改情况及时报实施否决的部门。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 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彭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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