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文物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和利用好文物对继承和发扬优秀文化传统,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实际,县政府决定将靳寺烽火台等9处具有重要保护和利用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彭阳县第五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文物保护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促进我县文物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附件:彭阳县第五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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