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28/2017-48021
文号
古政发〔2017〕204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古城镇
责任部门
彭阳县古城镇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7-11-24
有效性
有效

古城镇贯彻落实《统计法》情况自查报告

古政发〔2017〕204号

根据彭阳县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彭统发〔201721文件)精神,镇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安排,对全镇统计工作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情况 

1、统计工作人员配备齐全。我镇设统计站一个,村统计室20个,镇兼职统计人员1名,村兼职统计人员20个。   

2、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镇村建立了统计台帐,原始记录完备,统计制度健全,严格执行统计报表签发制度。 

3、镇村统计资料准时报送。镇村统计员按时报送报表,没有拒报、迟报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并且在报送过程中没有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 

4、专人专办,持证上岗。单位办理了《统计登记证》,统计人员持证上岗,不存在代填代报、指令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并且在统计中没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 

5成立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认真落实彭统发201721号文件,结合全镇实际,成立了古城镇统计执法领导小组,对全镇统计执法进行领导和组织协调。 

二、存在问题 

1、无工作经费,工作难以开展。 

2、村统计员业务不熟练,统计原始数据获取难度大。 

3随着国家对于统计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对于统计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还存在一定学习不充分的问题。 

三、整改措施 

1、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对统计工作的认识,完善统计工作制度,强化责任感。镇村主要领导亲自抓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及时、有效。 

2、进一步组织镇村统计员学习《统计法》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整体水平。 

3、进一步做好镇村统计员思想工作,让统计人员树立爱岗敬业,热爱统计事业。 

《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贯彻实施,促进了全镇统计事业长足发展,我们将立足镇情,强化措施,依法统计,确保我镇统计事业上新的台阶。 

  

  

  

古城镇人民政府 

2017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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