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彭阳县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彭阳县市场监管局委托西部第三方检测集团(宁夏)有限公司于2023年07月28日对彭阳县福宝宝单位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的生姜食品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随后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对不合格食品进行了核查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彭阳县福宝宝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07月26日购进经营的生姜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SP230731014。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3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彭市监白阳责改﹝2023﹞94号)。并经主管局长批准,同意和彭阳县福宝宝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并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25日从固原市原州区某蔬菜批发部购进生姜14千克,购进价格为20元/千克,销售价格为27.6元/袋,在收到《检验报告》(№:SP230731014)前已经全部售完,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购进票据一张,票据显示彭阳县福宝宝商贸有限公司当天从固原市原州区某蔬菜批发部购进蔬菜有蒜苗、红葱、大葱、油菜、洋芋、米椒、生姜、葱头、萝卜、蘑菇、豆角、青菜、紫甘蓝、西红柿、香菜、山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并案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2日,保质期至2023年8月1日的2箱蒙牛真果粒牛奶饮品饮品;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1日,保质期至2023年7月31日的4箱蒙牛纯牛奶。
2、并处罚款26000元。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因彭阳县福宝宝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索证索票显示该生姜进货经营场所位于固原市原州区,不属于本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将该违法线索移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处理。
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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