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安全事关千家万户。为预防家用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广大消费者鉴别家用燃气具的能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燃气器具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对生产日期是2020年10月1日前的家用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具、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应当标注QS标识或者生产许可证号;对2020年10月1日后生产的家用燃气器具,应当标注CCC强制性认证标志,无CCC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家用燃气灶具禁止销售。
2、2022年1月1日前,生产的家用燃气灶具产品执行标准是GB 16410-2007或者GB 16410-2020;2022年1月1日后,生产的家用燃气灶具产品执行标准是GB 16410-2020,未标注此产品标准的,视为不合格产品,一律禁止销售使用。
3、燃气采暖热水炉产品标准:GB 25034-2020;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产品标准:GB 6932-2015;燃气用具连接用软管相关标准:CJ/T 197-2010、CJ/T 490-2016、CJ/T 491-2016、GB 29993-2013。
4、根据国家发布的《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 17905-2008):燃具从售出当日起,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的快速热水器、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使用人工煤气的快速热水器、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应为6年;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达到使用年限,即便看起来仍然“完好无损”,为了自身安全,建议消费者强制报废。根据生活习惯和家庭成员数量确定选购相应热负荷值的家用燃气灶具,使用时应注意不要超热负荷使用。
5、要定期检查阀门、管线、器具等是否存在异常状况。如果是器具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联系售后进行维修,严禁私自拆卸维修。
6、如果出现气量或气费异常时,及时联系燃气公司核实,了解气量的抄收及气费缴纳情况。长期离家时,请关闭气表前的室内总阀门及燃烧器具阀门,严防泄漏,保障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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