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乡镇: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有关指标文件及《关于印发<2020年第二批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地方债资金使用计划>和<彭阳县2020年边缘易致贫人口帮扶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彭扶开发办〔2020〕15号)、《关于印发<彭阳县2020年度闽宁对口扶贫协作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彭扶开发办〔2020〕16号)精神,经研究,现将2020年自治区脱贫攻坚地方债资金、闽宁对口扶贫协作发展资金及第二批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予以下达,并将部分资金予以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资金共计7415万元,其中:2020年自治区脱贫攻坚地方债资金2415万元(详见附件1),2020年闽宁对口扶贫协作发展资金4400万元(详见附件2),2020年第二批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600万元(详见附件3)。
二、本次调整资金2268万元。根据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相关要求,宁财(建)指标〔2019〕727号文件提前下达我县2020年车辆购置税用于林场林区道路建设资金2268万元不纳入统筹整合,因此将彭财(农)发〔2020〕39号文件中下达给交通局2020年第一期农村公路新建项目2268万元调整到交通局林场林区道路建设项目,调整后资金支出分类科目不变。
三、资金管理使用相关要求。
(一)2020年自治区脱贫攻坚地方债资金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宁财农发〔2017〕637号)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支出。该项资金中用于支持边缘户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易致贫人口产业发展、补齐“两不愁、三保障”短板,确保边缘易致贫人口不致贫。
(二)2020年闽宁对口扶贫协作发展资金按照《闽宁对口扶贫协作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宁开办发〔2015〕11号)管理使用。
(三)2020年第二批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宁财农发〔2017〕637号)有关规定执行,重点解决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向产业发展倾斜。
(四)各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严格按照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支付进度,防止资金滞留结转,提高资金使用的时效性;严禁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五)各项目单位要按照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和涉农资金信息公开的要求,通过政府网站等做好资金项目的信息公开。
(六)各项目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要求,树立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意识,加快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请结合实际,参照绩效目标表模板(附件4、5、6、7),于2020年5月15日前将绩效目标申报表报财政局农业和经济建设预算管理股。
附件:1.2020年脱贫攻坚地方债资金分配表
2.2020年闽宁对口扶贫协作发展资金分配表
3.2020年第二批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表
4.2020年脱贫攻坚地方债资金绩效目标表(模板)
5.2020年支持边缘户发展地方债资金绩效目标表(模板)
6.2020年闽宁对口扶贫协作发展资金绩效目标表(模板)
7.2020年第二批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目标表(模板)
彭阳县财政局
2020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国家及部委网站
各省区市政府网站
自治区各部门网站
宁夏各市县政府网站
固原市各部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