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06/2017-43094
文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民政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民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7-11-14
有效性
有效

城乡高龄工作

一、政策依据

1、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35号);

2、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宁民发〔2009〕49号);

3、关于调整高龄老人津贴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的通知(宁民发〔2011〕109号

二、审批流程

1、个人申请。以个人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如下:

1)填写《彭阳县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收入及生活状况调查登记表》(此表在各乡镇社会救助窗口领取)

2)高龄老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本本人页和户主页复印件(复印在同一页);

4)高龄老人本人2寸照片;

(5)高龄老人本人信用社存折或一卡通复印件;

(6)以上5项材料均为一式两份。

2、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窗口受理,进行身份核对,户口与身份相符乡镇以正式文件报县民政局。

3、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年龄达到80岁以上的老年人进行上会审批。次月发放高龄津贴及高龄证,并建立健全档案资料。

三、资金发放程序

1、县民政局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

2、县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资金到指定银行。

3、银行根据民政局提供的资金发放名册,直接将资金划拨到高龄老人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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