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09/2018-46638
文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人社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8-07-30
有效性
有效

2018年度全区社保缴费基数及标准

7月13日,宁夏人社厅发布消息,根据国家、宁夏统计局分别发布的《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396元,宁夏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2779元,宁夏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2850元,宁夏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738元。人社厅、财政厅印发通知,确定2018年度宁夏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福利待遇计发有关事项。

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在2017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核定。职工工资总额高于2017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2017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本人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在2017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100%之间自主选择。参考缴费数额如下:选择50%,年缴费7278元;选择60%,年缴费8734元;选择70%,年缴费10189元;选择80%,年缴费11645元;选择90%,年缴费13100元;选择100%,年缴费14556元。具体以缴费信息系统计算的数额为准。

以上述公布的各类参数为基数计发的丧葬费、抚恤金、工伤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生活护理费、一次性辅助器具配置费、一次性异地安家费、男职工一次性生育护理补助金等,均按公布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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