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2021年彭阳县林下中药材不同区域适应性种植项目
发包方:彭阳县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宁夏五良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加大对退耕还林(草)工程的改造提升,巩固退还林成果,大力发展林下中药材种植,增强退耕还林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甲方决定2021年在县域冯庄乡、孟塬乡、草庙乡,退耕还林(草)地内、荒山、荒沟、移民迁出区种植林下中药材秦艽、柴胡按0.5:1比例混播1.5万亩,中标金额¥13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伍万元。按照采购中标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确保圆满完成种植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签订本合同。
一、种子采购
(一)乙方按照政府采购计划表要求指标,保质保量完成采购。
(二)对采购种子按照程序验货交接,甲方可委托就近种植区域乡村保管,同时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
二、种植地点及面积
以冯庄乡(冯庄村、崾岘村、茨湾村、小园子村)、孟塬乡(白杨庄村、椿树岔村)、草庙乡(周庄村)等为主。
三、药材种类及质量要求
(一)种类。以秦艽、柴胡2个品种进行混播种植,种植面积1.5万亩。其中,秦艽每亩0.5公斤,共计7500公斤;柴胡每亩1公斤,共计15000公斤。
(二)质量要求。药材种子质量按照中标文件要求,中药材种子秦艽净度≥97%,杂质≤3%,发芽率≥65%,水分≤9%,柴胡净度≥97%,杂质≤3%,发芽率≥75%,水份≤9%,适宜六盘山区土壤及气候条件。
四、种植时间
从2021 年 9 月 1 日至2021年 10 月 30 日,不得延期种植。
五、种植方式
根据气候条件和降雨量情况适时撒播(播种即可人工播种,也可进行飞播)。
六、种植要求
乙方在种植时必须按照采购中标文件要求下播种量,并且由县、乡、村人员负责种子出入库和监督实施。种植时须有县科技局、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及所在乡(镇)、村三级人员在所播种区域现场监督签字凭据,
七、验收标准
种植完成后,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甲方适时组织人员就面积、出苗情况进行初验(现场查验及资料查阅),面积以勾图面积为准,对未播面积从实际面积中减去。复验于2022年9月前随机抽验,最迟不超过当年10月,出苗率应达到第二条第二项标准。
八、合同造价及支付事宜
(一)项目总资金。包括种子采购、运输费、人工种植费、税金等完成该项目所需全部费用总计¥13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伍万元。
(二)费用支付。费用支付按照8:2比例支付,即乙方种子采购后甲方对所采购种子质量、数量进行验收交接,种植任务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总资金的80%。剩余20%,于2022年9月前承包企业先自验,对出苗不全及时补播出苗后,向甲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经县科技局、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及所在乡(镇)、村三级联合验收合格后按财务规定支付。
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出种植技术要求及适播时间,全程监督乙方播种。
2.甲方对乙方采购使用的种子进行检验,留取种子样本,确保种植质量。
3.甲方有权对乙方不当的种植方式进行制止,并提出整改要求。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要严把种植质量关,确保种植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2.乙方根据甲方要求进行适时种植,并接受甲方的全程监督。
3.针对甲方提出的种植和整改要求,乙方要及时整改到位。
4.乙方不得让第三方参与采购种子、药材种植等,所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违约责任
1.因人为因素造成种子不合格、出苗率低下、延期播种由乙方承担责
任和损失。
2.乙方不按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3.甲方不按合同要求提供资金,造成无法播种或延迟播种者,由甲方承担损失。
4.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水灾、洪灾、火灾及旱灾等)造成损失的,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5.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和谐友好、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若解决不了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十一、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签订之日起执行。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两份财政部门留存,四份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彭阳县科学技术局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点:彭阳县兴彭大街525号科学技术局会议室
签订时间:2021年8月20日
联系方式:0954-7012537
乙方(盖章):宁夏五良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点:彭阳县兴彭大街525号科学技术局会议室
签订时间:2021年8月20日
联系方式: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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