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贷款的人员范围及条件:
凡在我县境内的创业者,不受户籍限制,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1.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3.财政供养人员(含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三支一扶”、特岗教师、西部计划等由财政支付生活补贴的服务人员)、国有企业在职职工不能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支持。
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1.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借款人在同一贷款期限内不能同时申请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二、所需资料:
1.个人户口薄(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大中专毕业证(或技工院校毕业证、职业高中毕业证)复转军人复员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2.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正本原件。
三、反担保方式:
1.机关事业单位1名在职工作人员担保。
2.收入稳定的企业1名在职员工担保。
3.2户-5户联保。
4.经营正常的企业担保。
5.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大中型农机具抵押担保。
6.创业园区(基地)或创业服务平台担保。
7.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8.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1)贷款额度在10万元及以下的;(2)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3)获得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4)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5)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四、贷款额度、期限及贴息政策: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2.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和贴息方式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LPR+250BP(LPR为一年期),以我县各金融机构实际执行利率为准。财政部门给于实际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另有规定除外。
五、政策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妇女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4〕8号)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文件。
具体咨询:彭阳县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954-7686909
彭阳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02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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