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39/2017-67950
文号
彭政发〔2017〕61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小岔乡
责任部门
彭阳县小岔乡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7-05-17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小岔乡人民政府公务派(租)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彭政发〔2017〕61号
 小岔乡人民政府公务派(租)车管理办法

为保障乡政府日常公务活动需要,加强公务派车规范化管理,确保用车合理和行车安全,有效降低行政成本,结合实际,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乡机关干部因日常公务活动用车,因本单位公车已安排出行确需派车的,由车辆使用人向办公室提出派车申请,填写《派车登记审批单》,经办公室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派车。

二、公务派车由办公室统一填写派车单,按照先审批、后派车的原则,实行当天申请、当天安排,未经审批的不予派车,不得事后累计填报;因特殊原因未能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的,需经主要领导同意,事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三、办公室在租用社会车辆时,应对出租人相关资质及车辆状况进行严格审核,车辆驾驶员应当达到三年以上驾龄。租用车辆应相对固定,确保出行安全。公务租车运行安全由出租人负责,因出租人或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等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出租人承担。

四、对于乡政府原有车辆哈佛H5宁D·D0585和宁D·H9399两车按照核定油卡按月报审,由办公室负责登记车辆去向、事由、行程,油卡不得超额充值,禁止公车私用。

五、县内公务租车(县城)费200/天;本乡辖区内200/天,100/半天;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向办公室说明原因。租车费应当在活动结束后10日内结算,由出租人提供相应的发票,杜绝集中报销,避免弄虚作假;租车税金由出租人承担。

六、派车或租用车辆必须按照车改相关规定予以执行,其他事宜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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