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关于取消矿山环境治理回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的通知》(宁财(建)发〔2018〕551号)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县辖区内矿山企业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称“保证金”)转存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以下称“基金”),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即日起,取消我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矿山企业不再新设保证金账户,已缴存的保证金转存为基金,矿山企业用于已产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恢复。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预算经费、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专项用于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下含水层破坏、地表植被被损毁预防和修复治理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等方面(不含土地复垦)。
二、我县监管缴存的保证金的退还及基金管理工作按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关于取消矿山环境治理回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的通知》(宁财(建)发〔2018〕551号)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矿山企业在2018年11月20日前完成基金账户的开设工作。新开设基金账户性质为专户,账户名称为:×××(采矿权人名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基金账户建立后企业凭之前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费用票据,于2018年12月1日前向县国土局提出转存申请,由县国土局直接转存到企业基金账户。
四、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或者有其他特殊事项的,按照宁财(建)发〔2018〕551号文件规定,等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提出意见报自治区政府审定后,再行处置。
特此公告
彭阳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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