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园子林场:
你场的各项制度已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转发,请严格执行。
彭阳县林业和生态经济局
2017年7月24日
彭阳县小园子林场资源管护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彭阳县林业局护林防火制度》及《彭阳县小园子林场护林防火制度》的相关规定,为切实保护好林场辖区内森林资源,维持生态平衡,防止毁林事件发生,造福子孙后代,结合林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凡是林区内的乔灌木资源,国家保护的动植物、林区道路、建筑物、宣传标志、自然景观等全属保护对象。
第二条:资源管理工作由林场统一安排,资源管理室全面负责,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各级人员必须服从上级的领导。
第三条:资源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听从指挥,下级服从上级,团结协作,不吵嘴打架,不搬弄是非,不弄虚作假,不隐报瞒报,不徇私舞弊,不偏亲厚友,不得贪污挪用各种收缴公款。
第四条: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森林防火期要成立以场长为组长护林防火工作领导小组,场长任组长、负总责,分管副场长负责具体工作。护林防火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护林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森林防火期成立以场长为组长的护林防火工作督查小组,对全场护林防火工作进行不间断督查。督查小组每周至少深入林区检查两次以上,检查结果要如实填写并在下次工作会上进行汇报。
(三)防火紧要期场部后勤管理人员组成防火应急分队,充实到护林防火队伍当中,加强对重点区域的巡查巡护工作。
(四)场长全面负责本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及时准确传达林业局会议、文件精神,安排部署本场护林防火工作。
(五)分管副场长在场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及时准确传达林业局和本场会议、文件精神,落实各项护林防火工作任务,及时处理各类林政案件和护林人员违纪问题。
(六)资源管理室要做好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护林防火人员的工资发放,财物领用及管理,并深入林区检查护林防火工作;查处资源管理人员的一般违纪行为;协调资源管理室的管理和联防工作,配合资源管理人员处理一般的毁林案件;审核统计护林员考勤工作,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资源管理室工作情况。
(七)资源管理室工作人员,负责做好辖区范围内资源管理各项具体工作;做好人员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管护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及时落实场部和资源管理室的工作安排;协助护林点负责人合理划分管护区域,管理好各点财物;督促检查人员住点、巡山;配合护林点处理各类林政事件。
(八)护林点负责人负责本辖区资源管理工作;认真如实做好本点人员的考勤工作;督促本点人员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及时汇报本点资源管理工作情况,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九)护林员在护林点负责人的领导下严格执行各项资源管理制度,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防火知识,认真做好自己辖区的资源管理工作,坚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护林点负责人汇报;完成场部或资源管理室下达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五条:资源管理室所需的物资由资源管理室人员从场部统一领取并发放;生产、生活用具由各护林点负责人负责管理,人员调动时做好交接手续。
第六条:认真做好森林病虫害的监测和防治工作。用于森林病虫害防治的药物由分管副场长批准后统一领取,统一安排防治。在投药防治前要做好宣传事宜,投药地段须设置明显告示牌等标志。防治结束后,未用完的药品要集中存放、统一管理。如果擅自或违规用药将进行处罚,造成危害者,责任由个人承担。
第七条:请销假制度
(一)防火紧要期(每年10月15日至来年5月31日)取消节假日、星期天,资源管理人员必须每天到岗巡山。防火紧要期除特殊事由外,每人每月准假3天且每点每次只准1人。请假在3天以内的由分管副场长批准,超过3天的应注明事由,由分管副场长加注意见后报请场长批准。请假一律填写请假条,杜绝电话请假和口头请假。请假10天以上按照林业局请销假制度执行。
(二)常规期实行轮休制,由资源管理股负责各安排好各点的值班。轮休期间,各点必须最少留有1人24小时值班,发现无人在岗或锁点者,值班人员按照无故脱岗处理。
(三)轮休期间,因事外出三天内不能返回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四)所有护林人员无论在岗还是请假,手机必须保持24小时开机,确保联系畅通,随叫随到。
第八条:护林员必须每天对其管护片段进行巡护检查,并认真填写巡护日志。对巡护日志填写情况,护林点负责人每天检查一次,资源管理室每周检查一次,主管副场长随时抽查,每月不得少于2次。检查结果必须如实准确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逐级上报。对发现的问题不处理或隐瞒不报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护林员请假或休假时所管护的片段由在岗人员代管,离岗前必须交清自己片段的管护任务和相关手续,代管人员必须检查是否有问题并记录在巡山记录中。代管人员由于交接马虎造成不明破坏或损失的由代管人员负责。护林员更换管护区域或调离时由资源管理室负责交接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防火紧要期要加强住点巡山工作,资源管理室每月住点不得少于5天,分管副场长每周住点不得少于2次。
第十一条:资源管理室必须建立资源管理档案,档案年终统一存档。档案要记录清楚,做到细致、真实。
第十二条:资源管理工作实行奖罚制度。
(一)对一年内管护片段及管护对象未受损坏者;坚持原则,办事公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资源管理或查处案件中成绩显著者;在预防各种灾害性事故中积极主动者;对工作有预见性,提出合理化建议者;积极预防事故或抢险,使林场财产免遭重大损失者,均给予奖励。
(二)具有下列情形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1、对下达的任务完不成或拒绝完成的,在实际成本的基础上处以3-7倍罚款;发现盗伐木或幼林践踏未处理的,盗伐木按市场价格的3倍赔偿,幼林践踏按栽植价的3倍赔偿。
2、毁林超标(盗伐木超过0.5立方米,幼林践踏超过50亩)者,负责该辖区的护林员停发一个月工资,护林点负责人处以300-500元罚款;毁林超过1立方米或100亩,资源管理室工作人员罚款1000元(随毁林量的增大罚款增加),护林员和该点负责人加倍罚款。
3、由于工作失职,导致山火发生但未造成损失者,停发该辖区护林员当月工资,护林点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处以500-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者,视情节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从重处罚。
4、发现夜间无故锁点者,每人每次罚款500元。
5、无故脱岗按旷工处理,旷工1次正式职工罚款1000元,雇佣工罚款500元;旷工3天或以上者,正式职工交由场部处理,雇佣工终止雇佣合同。
6、工作期间有酗酒滋事,打架斗殴者,当事人做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资源管理工作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会上,传达县林业局森林防火指挥部护林防火会议精神,总结我场上月护林防火工作,安排部署下月护林防火工作。同时要安排对《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及林业知识的学习。通过学习,不断提高资源管护人员的思想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及自身素质,作到依法护林。
第十四条:护林员必须树立安全意识,实行步行巡护,在没有组织的情况下不得驾车巡护。夜间私自驾车、酒后驾车和非组织安排情况下驾车肇事者,后果自负。
森林经营管理制度
一、为切实加强我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使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加快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进一步提高全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高保护森林资源的自觉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管理制度适用小园子林场。
三、制度内容主要包括森林资源管理目标、基础设施建设和措施保障等方面。
(一)经营项目
1、林权登记发证
林权发证签字盖章达到96%(包括96%)以上。
2、征占用林地
无非法侵占用林地行为的或发现非法占用林地能及时报告,并采取制止措施。
3、林木采伐管理
林木采伐要严格按照《彭阳县林业和生态经济局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执行,人工林抚育间伐作业、火烧迹地清理、采挖移植树木均按设计及采伐证截止时间按时完成任务。采伐时间、伐根高度、采伐剩余物清理、割灌、修枝、定株等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一律不许采伐。
4、木材经营加工管理
坚持凭证运输制度,严格执行运输证申领、发放制度,禁止非法收购、违法经营木材行为。
5、盗伐林木
辖区内发现盗伐、滥伐林木现象要及时上报县森林公安局进行处理,确保盗伐林木蓄积不得超过总蓄积的万分之一。
6、野生动物保护及疫源疫病防控
辖区内无重大非法打猎、收购野生动物案件。严格对高致病性禽流感进行监控,并定期汇报。
(二)基础设施建设
1、天然林管护站建设
确保现有的13个管护站运行正常,分别是刘台管护站、麻辣湾管护站、上王管护站、小湾管护站、大草湾管护站、大岔管护站、阳洼管护站、丁岗堡管护站、寨子湾管护站、大沟湾管护站、许沟管护站、杏树湾管护站。今年兴建的6个管护站,分别是谢寨阳洼管护站、红河野王管护站、五里山羊圈沟管护站、九岔山管护站、麻辣湾管护站、大沟圈管护站。严格遵守管护站各项规章制度。
2、森林管护标识建设维护
管护责任区内设有管护标识(责任区界牌、天保标志牌、宣传牌等)且布设整齐,维护良好,无损毁现象,一个责任区一个标牌,内容完善。
(三)措施保障
1、森林管护组织领导机构健全,职责明确。
2、认真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制,管护责任区划分明确,管护任务落实到人,管护合同规范完整,有考核检查监督、奖惩机制。
3、天然林管护站、防火检查站、林场的森林管护会议学习记录真实完整,森林管护人员值班记录、巡护日记、场领导巡查日记、记录完整真实。
4、加强管护人员的管理培训,着力提高管护人员素质,护林员忠于职守,严格履行职责,无越权处理林政案件行为。
5、林场森林管护组织机构,责任区划分及重要管理制度办法建档上墙,各项管理制度装订成册,有专人负责。
森林资源督查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有效监督和督查,建立确保管护质量的内部监理机制,提高行政执法与监督服务效能,确保森林资源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场成立森林资源督查机构,由分管林政资源工作的领导直接管理。督查组分三个小组,具体划分责任区,负责完成全场森林资源督查工作。林场资源管理室受督查组委托具体承办相关事宜。
第三条 督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林场下属的有林单位(管护站)。
(二)对林木林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天然林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工作等情况及各类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三)督查管护人员的工作质量、管护行为、出勤和巡山情况。
(四)督查防火检查站人员是否依法对过往车辆及人员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登记。
(五)场领导安排督查督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督查的措施与方法
(一)每个季度末对基层单位(管护站)各项管护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督查。
(二)了解被督查管护站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听取负责人的工作汇报。
(三)根据单位与管护人员签定的管护合同,随机抽取两到三名管护人员,对照管护验收资料,查看管护员巡山记录和巡护情况。
(四)在查阅资料的基础上,随机抽取两块责任区现场检查有无非法侵占林地、盗伐滥伐林木、牛羊践踏幼林、非法采挖幼树幼苗、非法猎捕和病虫害发生等现象。
(五)督查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管护站)和个人,将严肃进行查处。
第五条 督查结果评定
(一)督查结束后,督查组人员和被督查单位(管护站)负责人及管护员要在抽查记录表上签字。
(二)根据抽查结果作出督查结果评定,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时限要求,并写出督查报告。
(三)督查报告经分管场长审核后,交于资源管理室各一份。
第六条 督查结果处理
(一)实行督查结果通报制度,对管护工作完成突出的单位及管护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对未按工作要求敷衍管护工作的单位和管护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二)根据审核的督查报告,向财务部门出具森林资源管护资金的使用建议。
第七条以上办法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彭阳县小园子林场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森林资源安全,加强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强化护林、防火、禁牧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护林员是指与林场签订管护合同,由林场划定集体所有森林资源管护区域与面积,标明辖区界限,常年从事森林资源及附属设施管护、森林防火、禁牧等职责。经年度检查验收,对完成管护任务,达到管护要求,兑现管护报酬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林场负责组织实施护林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和目标考核机制。
第二章 护林员的聘用与辞退
第四条 护林员选聘程序:护林员由林场聘用,听取乡镇林业站建议优先。
第五条护林员的选聘条件:
(一)热爱林业工作,具有一定的林业基础知识,熟悉责任区范围及周边地貌、林情,常年在农村从事农事活动。
(二)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心,敢于与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小学以上文化程度,在当地群众中具有一定威望及组织协调能力。
第六条 护林员实行聘用制,聘用期间签订管护合同,聘期为一年,年度考核合格者,优先续聘。
第七条 因护林员不履行职责,违反有关规定,在聘期内辞退更换新的护林员。
更换新的护林员,应按护林员选聘规定每半年推荐、选聘一次,报林场备案。
第八条护林员工资:
(一)护林员工资标准:在年初签订聘用合同时,根据责任区面积大小、管护难易程度确定。
(二)护林员工资兑现:林场根据平时检查督查情况,每半年将护林员工资造册,由场长审核签字,林场兑现。
第三章 护林员的管理
第九条 护林员由林场直接管理。林场对聘用的护林员划定管辖区域,明确辖区界限。
林场每月对本辖区内的护林员进行至少三次定期不定期检查,并于当月25日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通报结果作为护林员工资发放及下一年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十条 建立护林员培训上岗制度。林场负责对护林员培训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护林员方可上岗。护林员履行职责时,应持证(书)上岗,并佩戴全县统一标识。护林点护林员巡山时必须着防火服。
第十一条 护林点护林员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书》中所规定的各项内容认真对照检查,注意用电、取暖、摩托车驾驶等安全隐患,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清除、认真整改,切实搞好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 林场负责对护林员的出勤、管护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负责对护林员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比考核。建立“能出能进、能上能下”的考核机制,考核合格者续聘,不合格者解聘。考核结果作为护林员奖惩和聘任的依据。
第四章 护林员职责
第十三条 护林员职责:
(一)认真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和禁牧封育等有关规定,按照管护合同,尽职尽责做好禁牧封育和森林资源管护工作。
(二)巡护责任区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制止乱砍滥伐、毁坏林木(含苗木)、非法收购和无证运输木材;制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域内进行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筑坟、挖根、挖笋、采脂、采集、放牧、打柴等损坏生态公益林的活动。
(三)对违反禁牧封育规定、盗伐滥伐、乱捕滥猎等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制止并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四)制止在林区违章用火行为,及时清除林火隐患,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协助县森林公安局扑灭森林火灾,协助执法部门对火灾案件进行查处,森林高火险期要在责任区进行全天候巡查。
(五)发现森林病虫害应及时报告林业主管部门,并协助林业主管部门搞好调查与防治工作。
(六)制止乱采乱挖乱捕乱猎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协助森林公安依法收缴采挖猎捕工具和野生动植物。
(七)做好每天巡护记录。一旦发现人为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应竭尽全力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村委会、林业站和乡(镇)人民政府。
(八)着装整齐、佩带标志、携带小喇叭等工具上山巡护,在森林防火期(每年10月至翌年5月)须带铁锹和铁扫帚等扑火工具。
(九)接受林业部门指导和管理,配合林业部门在管护区开展林业各项工作。
第五章 护林员的奖惩
第十四条 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林场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担任护林员期间,管护责任区内全年无放牧行为、未发生森林火灾、违章野外用火、盗伐滥伐、乱捕滥猎、非法征占用林地等现象。
(二)制止禁牧封育、破坏森林资源措施得力,使森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
(三)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贡献突出的。
第十五条 护林员在聘用期间违反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扣发工资、解聘等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处罚:
(一)旷工一天扣发当日工资,一月内累计旷工三次以上(含三次),扣发当月工资并予以辞退。
(二)护林点室内外卫生差,物品摆放不整齐,每次每人扣发工资25元。
(三)护林员对巡山记录记载不全、不实(包括提前填写或以后补填)、不规范者,扣发一个月工资,未按时上交巡山记录者,扣发两个月工资。
(四)护林员完不成阶段性工作,每项扣发工资50—500元。
(五)责任区有放牧现象,护林员未在现场,第一次扣发月工资10℅,第二次扣发月工资30℅,第三次扣发月工资50℅,三次以上予以辞退。
(六)发生森林火灾,护林员知情不报或未在现场处置的,扣发月工资的50℅;无故脱岗发生森林火灾的,予以辞退。
(七)责任区有开垦种植、修庄打院、猎捕野生动物、盗伐滥伐林木、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违法行为不知情或知情隐瞒不报者,扣发工资100—3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八)护林员无故缺席林场组织的学习或会议者,扣发月工资的10%。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彭阳县小园子林场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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