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与申请人系父女关系,授权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彭阳县罗洼乡人民政府,住彭阳县罗洼乡街道。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杨某某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彭罗行政决〔2025〕4号)不服,于2025年7月25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7月30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8月26日、29日,复议机构分别组织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期间,复议机构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复议机构依法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杨某某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彭罗行政决〔2025〕4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宅基总面积493.46平方米,其中宅基地批准面积400平方米,窑洞3孔。2020年,实施“五土共改”项目时,将3孔窑洞填埋。2021年,某某村村委会在未打招呼的情况下,占用了申请人的宅基地,导致2024年某某村地质灾害险点评估研判中被漏报。期间,申请人的父亲多次向被申请人及某某村村委会反映情况均未果。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杨某某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理决定书》)中,“翻新现居住宅基房顶,更换存在隐患的电路线”的内容,与申请人无关。某某村村委会应当对占用申请人宅基地导致申请人宅基未按照地质灾害险点补偿标准获得补偿承担主要责任,向申请人赔偿12万元。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中所述事实与基本事实不符,且处理结论中未对申请人的3孔窑洞作出明确恢复或经济补偿,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该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是关于由某某村村委会翻新现居住宅基房顶,更换存在隐患电路线问题。因杨某某远嫁浙江省,常年外出,宅基荒废,某某村临时占用杨某某宅基一事,系杨某某父亲杨某某通过信访途径反映。在调解过程中,杨某某本人提出“现居住房屋房顶老旧,希望更换老旧电路线”的诉求,故此次列为信访事项的调解内容。二是关于某某村村委会2021年在未打任何招呼的情况下占用了申请人的宅基地问题。杨某某反映该宅基实为其女儿杨某某的宅基,该宗地总面积493.46平方米(0.74亩),其中宅基地批准面积为400平方米,窑洞3孔。2020年实施“五土共改”项目时将3孔窑洞填埋。2021年4月9日,某某村村委会召开村“两委”会议,决定在陈某某、杨某某老旧宅基建设养殖场,合计10.3亩,其中,临时占用杨某某土地(含老宅基)约0.74亩。针对该占用问题,经与村委会协商,由村委会恢复其宅基,并按照“1000元/年*5年=5000元”予以补偿。三是关于地质灾害险点及12万元赔偿诉求的问题。某某乡某某村地质灾害险点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地质调查院和彭阳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2025年度彭阳县地质灾害隐患一点一册防治图册》执行,地理坐标(经纬度)系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地质调查院及彭阳县自然资源局测绘提供,杨某某宅基不在地质灾害搬迁范围,故申请人“因某某村建羊场占用其宅基地导致2024年某某村地质灾害险点评估研判中漏报”的主张不属实,其“赔偿12万元(地质灾害险点补偿标准)”诉求也不应予以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信访人杨某某之女,远嫁外地,长期未在家居住。涉案宅基系申请人所有,位于彭阳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队,总面积493.46平方米。宅基地上原有3孔窑洞,无其他房屋。2020年,实施“五土共改”项目时,3孔窑洞被填埋。2021年4月9日,罗洼乡某某村村委会未与申请人及其家属协商,经村“两委”会议决定在陈某某、杨某某的宅基地上建设养殖场,占用申请人土地约0.74亩。2025年5月19日,杨某某至信访部门反映“罗洼乡某某村于2019年将案涉宅基推了,建了一个羊场,要求恢复原状”。该信访事项通过宁夏信访业务智能辅助平台转至被申请人处办理。5月20日,被申请人受理了该信访事项,并于6月16日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书》(彭罗行政决〔2025〕3号)。6月25日,信访部门对涉案的信访事项进行督办。7月1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受理告知。期间,被申请人就案涉纠纷组织了调解,但纠纷双方未达成调解一致意见。7月2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书》(彭罗行政决〔2025〕4号),决定“由罗洼乡某某村村委会恢复杨某某的宅基地;对杨某某的宅基地按照1000元/年赔偿共计5000元;由某某村村委会翻新现居住(杨某某)宅基房顶,并更换存在隐患的电路线”。另查明,申请人与罗洼乡某某村村委会之间对案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存在争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宁夏信访业务智能辅助平台杨某某信访事项信息(页面截图);2.《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2025年7月1日);3.《关于杨某某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彭罗行政决〔2025〕3号)《关于杨某某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彭罗行政决〔2025〕4号);4.2024年度、2025年度罗洼乡地质灾害隐患一点一册防治图册;5.某某村“两委”会议记录2份;6.某某村2021年第三次、第八次村民代表会议记录;7.听取行政复议当事人意见笔录。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因罗洼乡某某村村委会占用其宅基地建设羊场,向信访部门提出恢复其宅基的诉求。其信访事项系与罗洼乡某某村村委会之间的民事侵权纠纷,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由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申诉求决类事项,信访办理部门可以组织调解,引导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本案被申请人作为信访事项办理部门可以对案涉纠纷组织调解,在纠纷双方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的情况下,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处理,而无权直接就案涉纠纷作出行政决定。因此,被申请人对案涉的民事纠纷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超越了法定职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杨某某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彭罗行政决〔2025〕4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进行处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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