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邓某。
被申请人: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彭阳县兴彭路51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受理情况,于2025年3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月20日,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告知是否受理投诉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受理。
申请人称:2025年2月21日,其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了《投诉举报函》,该信件于2月24日被签收。但截止复议前,被申请人未告知是否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遂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5年3月20日,其收到彭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送达的《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后,方得知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职申请书》,但被申请人并未收到该信件。后经查实,由于邮政彭阳分公司投递人员疏忽,将该信件投递至彭阳县自然资源局。为此,被申请人至申请人申请复议时,对涉案的履职申请尚不知情,并不存在不作为情形。3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邮政彭阳分公司重新派送的涉案《履职申请书》后,于3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并向其送达了受理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21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邮寄了涉案的《投诉举报函》(履职申请书),签收人地址填写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彭阳县长城街3号自然资源局1层”。2月24日,该信件显示已被签收。3月14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告知其投诉受理情况不服,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月24日,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分公司向被申请人作出《邮件误投证明函》(彭邮分〔2025〕1号),证明投递员误将涉案信件投递至彭阳县自然资源局。3月26日,被申请人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并于3月28日邮寄送达了受理决定及终止调解决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函(履职申请书)及邮寄轨迹信息;2.购物信息截图;3.涉案产品包装照片;4.《邮件误投证明函》(彭邮分〔2025〕1号);5.《投诉受理决定》(彭阳市场监管〔2025〕JC第1号);6.《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彭阳市场监管〔2025〕JC第1-2号);7.邮寄送达证明;8.听取行政复议当事人意见笔录。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消费者提起的投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中,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由于投递人员未正确投递,导致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件并进行处理。后被申请人收悉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件,及时予以受理、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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