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彭阳县卫生健康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彭卫健函〔2021〕260号《关于对马某某重复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服,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所申请复议事项本身系民事医疗损害纠纷,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上访反映,被申请人作出信访处理答复,申请人如不服,应当按信访救济途径解决。因此,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拟决定不予受理。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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