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07/2021-00034
文号
彭复决字〔2021〕2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司法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1-09-06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2

彭复决字〔2021〕2号

申请人:某某

被申请人:彭阳县公安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彭公(王洼)行罚决字202110207《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2021726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彭公(王洼)行罚决字﹝2021102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申请人没有殴打马某某,不存在违法行为。

申请人称:2021526日,申请人在彭阳县罗洼乡崾岘村海清福门市部给孙子购买雪糕后,骑电动车离开时被驾驶小车的马某某辱骂,随后申请人到村部质问马某某为何辱骂他时被马某某从太阳穴打了一拳,把申请人从右胳膊提起摔倒在村部门边,而后两人再次撕扯,申请人为保护自无奈踢了马某某右腿一脚。申请人认为彭公(王洼)行罚决字202110207《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是申请人和马某某相互撕扯,申请人首先踢了马某某裆部,却没有马某某先殴打申请人致伤的事情,明显错误;马某某无证驾驶车辆,并随意辱骂申请人,进而殴打申请人造成轻微伤,但彭阳县公安局却违背事实,错误地认定是申请人殴打了马某某,并错误地适用法律,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这是颠倒黑白。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申请人未殴打马某某,不存在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称:202152616时许,在彭阳县罗洼乡崾岘村村部附近路口,马某某和申请人因车辆行驶发生吵骂,后二人先后至崾岘村村部继续发生吵骂,期间二人抓着对方的衣领相互撕扯,申请人朝马某某的裆部踢了一脚,马某某用拳头朝海某某左侧额头打了几拳,双方被人拉开。随后申请人的长子海某甲和次子海某乙闻讯赶到现场,海某甲和海某乙看见父亲脸部受伤有血迹,二人便辱骂马某某,同时海某甲抓着马某某的衣领撕扯了一会儿,后朝马某某的右脸打了一拳。经鉴定,申请人外伤后致头皮血肿(挫伤),左眉弓外侧表皮裂伤等损伤属轻微伤。申请人殴打他人情节较轻。上述事实有现场警视频,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马、罗某某证言当事人法医门诊病历及司法鉴定意见相互印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故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要求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当事人马某某系亲戚关系。2021526日下午16时许,申请人罗洼乡崾岘村村部附近骑电动车时和驾驶小车的马某某因车辆行驶发生争吵,并在罗洼乡崾岘村村部发生撕打,后申请人二子海某甲、海某乙赶至现场又同马某某发生争吵和撕打。经法医门诊病历及司法鉴定申请人伤情为轻微伤,马某某法医门诊病历证实伤情为睾丸损伤。纠纷发生后,申请人拨打电话报警,彭阳县公安局王洼派出所接警后及时到现场处理,口头传唤马某某证人马、罗某某,书面传唤申请人及其长子海某甲、次子海某乙进行调查询问。被申请人经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等程序调查询问后,因相关案件当事人在外无法返回,被申请人延长办案期限30日。2021723日,被申请人作出彭公(王洼)行罚决字202110207《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2.受案回执;3.当事人马某某第一次询问笔录权利义务告知书、第二次询问笔录、传唤证;4.证人马、罗某某询问笔录及权利义务告知书5.申请人传唤证、询问笔录及权利义务告知书;6.申请人法医门诊病历及送达回执;7.某甲、海某乙传唤证询问笔录权利义务告知书8.申请人司法鉴定聘请书、意见书及通知书;9.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10.申请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1.行政处罚决定书12.被申请人处警视频等。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申请人和马某某因车辆行驶问题发生争吵,并引发相互撕打,造成双方身体伤害。被申请人通过对案件现场、相关当事人及资料的调查审理,认定申请人殴打他人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程序方面,被申请人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办理,程序合法。在法律适用方面,申请人与马某某属亲友关系,在纠纷中双方均存在主观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属于《宁夏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执行基准(2016年修订版)》关于“殴打他人的行为”中“情节较轻”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作出给予申请人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彭阳县公安局彭公(王洼)行罚决字20211020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192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打印本页

主办: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子信箱:pyxxxzx2010@163.com

宁公网安备64042502000001
宁ICP备11000053号-1 网站标识码6404250004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gywa761@163.com
中央举报中心 网站地图

适老化及无障碍服务 网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