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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有关规定,为保障学前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合法合规,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经彭阳县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撤销《关于调整彭阳县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告》(彭政规发〔2025〕7号)。撤销后,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仍按2009年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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