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彭阳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彭地(G)〔2025〕—07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的请示》(彭自然资发〔2025〕56号)收悉。经县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原则同意此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出让地块位置、面积、利用现状
该宗地彭地(G)〔2025〕—07号位于王洼产业园区区块三(县城工业园区)(四至:地块北至任湾村集体土地,东至任湾村集体土地,南至任湾村集体土地,西至任湾村集体土地),面积30131.71平方米(约45.20亩)。该宗出让地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彭阳县2025年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25〕112号)批准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明确。出让条件为净地。
二、规划土地用途及利用条件
该宗地以“标准地”方式供应,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彭规设〔2025〕第06号),该宗地土地使用性质为工业用地(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啤酒制造业),其他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为:容积率≥1.1,建筑系数≥40%,绿地率≤15%,建筑限高≤18米,投资强度≥930万元/公顷,地均税收:≥105万元/公顷,亩均收入≥1425万元/公顷,解决就业人数≥20人,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7%,且建筑面积≤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宗地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其他未尽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应按《规划设计条件》(彭规设〔2025〕第06号)执行。
三、出让形式及年限
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出让,出让年限为工业50年。
四、出让价格及付款期限
该宗地出让起始价或起叫价319.40万元,即106元/㎡,竞买保证金319.40万元,增价幅度12万元及其整倍数。出让成交后竞得人5个工作日内持《成交通知书》与彭阳县自然资源局签订《成交确认书》,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出让价款缴纳方式及期限,宗地成交竞得人与彭阳县王洼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产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后,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出让价中不包括行政规费(税)及宗地勘测定界费,以上费用由该宗地竞得者承担。
五、出让方式及建设时间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申请人可以联合申请竞买。建设工期二年。具体工作由彭阳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按本方案执行。
此复。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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