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城镇被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宁政土批字(2017)第130号批文,国家拟征收古城镇乃河村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古城镇乃河村。
二、用途:古城镇乃河加油站项目建设。
三、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 《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外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征收暂行补偿标准的通知》(彭政发[2012]50号)进行补偿;
房屋及附着物补偿按 《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外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征收暂行补偿标准的通知》(彭政发[2012]50号)进行补偿;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 《彭阳县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彭政发[2015]54号)执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四、调查确认:
本告知书发布后,彭阳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古城镇人民政府以及乃河村民委员会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凭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彭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确认征地财物调查结果,征地财物调查结果确认期限至2017年8月10日。
六、本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一)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四)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五)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六)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房屋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映。申请听证的,请于 2017年6月23日之前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听证规定要求的,县国土资源局将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联系人: 赵继奎 联系地址:悦龙新区国土资源局
联系电话: 7012476 监督电话: 7012440
彭阳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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