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640425010/2025-00036
文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5-08-13
有效性
有效

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彭阳县城新建一批公共卫生间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及房屋等 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市民生活便利性。依据彭阳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彭阳县城新建一批便民公共卫生间项目》(彭审批发〔2025〕94号),县人民政府拟对项目建设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依法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范围:征收总面积2.14亩,涉及3个村集体土地,其中南山村0.09亩、姚河村1.66亩、周沟村0.39亩(具体以项目建设用地勘测定界线为准)。

二、征收目的:彭阳县城新建一批便民公共卫生间项目建设。

三、征收土地现状及面积:I区片,征收总面积2.14亩,其中林地1.36亩,草地0.20亩,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6亩,交通运输用地0.32亩。

四、补偿标准:项目建设范围内土地补偿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3〕4号)、《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彭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彭政规发〔2024〕1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参照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彭政发〔2023〕5号)文件标准,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

五、安置方式:依据自治区政府及固原市、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和补偿安置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符合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自愿购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宅基及房屋被征收户采取货币化方式一次性补偿,农户自愿重新选择宅基地安置,坚持一户一宅原则,由农户申请,白阳镇人民政府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区域内按要求审批宅基地,农户自建。

六、搬迁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标准:按照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彭政发〔2023〕26号)文件规定,宅基地房屋征迁搬迁费补助3000元/户,临时过渡安置补助600元/户/月,临时安置过渡期限为18个月,补助费用一次性给予补偿。

七、速迁奖励:项目建设用地征收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腾退宅基地的房屋被征收户,每户奖励20000元,土地奖励2000元/亩,逾期不予奖励。

八、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后土地所有权人持权属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白阳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九、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如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持有不同意见的,在本公告发布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彭阳县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由彭阳县人民政府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十、公告期限:2025年8月13日至2025年9月11日(共30日)。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由彭阳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征收工作由白阳镇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自然资源局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7012440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3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打印本页

主办: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子信箱:pyxxxzx2010@163.com

宁公网安备64042502000001
宁ICP备11000053号-1 网站标识码6404250004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gywa761@163.com
中央举报中心 网站地图

适老化及无障碍服务 网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