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然资源局:
按照《彭阳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草庙残膜厂及年产一万吨有机肥建设项目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彭政办发〔2019〕44号)要求,现需征用草庙乡草庙村草庙组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面积1.9575亩,建设残膜加工厂。
经查证,该残膜厂建设用地,在2005年底因建设原油脱水厂,按照当时政策规定和征收标准已进行了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全部兑现到户。后来,因原油脱水厂停产关闭。目前,被征收土地由草庙乡政府管理使用。
特此说明。
草庙乡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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