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农村水利建设,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粮食生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布局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彭阳县李渠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18〕124号),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李渠水库工程项目建设范围内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进行依法征收,现就土地及房屋征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地点及范围
彭阳县李渠水库工程建设项目位于罗洼乡张湾村、小岔乡李渠村,征收范围为该项目建设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占地总面积28.6575公顷(其中耕地12.9804公顷、林地6.2780公顷、其他农用地1.1827公顷、建设用地0.9867公顷、未利用地7.2297公顷),合429.863亩。
二、征收方式
(一)征收范围内的土地由征收部门组织统一丈量,与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的建筑物、附着物由征收部门负责拆除,残值由征收部门处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拆除。
(二)征收范围内电力、通讯、水利等基础设施由所属管理单位自行拆除。
三、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项目建设用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与安置,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彭阳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彭政发〔2012〕4号)及《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外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征收暂行补偿标准的通知》(彭政发〔2012〕50号)执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抢种的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四、征收期限
自2018年5月10日开始至2018年6月30日结束。
被征收人逾期不办理土地及房屋征收手续的,且在规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县人民政府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的规定,申请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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