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10/2017-53909
文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国土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7-07-05
有效性
有效

彭阳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古城镇挂马沟村、冯庄乡小园子村和新集乡上马洼村等5所幼儿园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公告

   彭阳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古城镇挂马沟村、冯庄乡小园子村和新集乡上马洼村等5所幼儿园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公告 

   为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进一步补齐教育短板,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加快缩小城乡教育差距,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按照城总体规划布局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彭阳县2017年第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17150号),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古城镇挂马沟村、冯庄乡小园子村和新集乡上马洼村等5所幼儿园建设项目,对建设项目范围内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进行依法征收,现就土地及房屋征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安置原则 

     (一)依法征收补偿原则。 

     (二)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二、征收范围 

  (一)红河镇宽坪村小学建设项目用地在红河镇宽坪村(南靠刘阳公路,北靠宽坪学校,东靠宽国俊宅基,西靠乡村道路),征收范围为该项目建设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占地总面积约0.2349公顷,(合3.52亩) 

  (二)冯庄乡小园子村幼儿园建设项目用地在冯庄乡小圆子村(南靠虎维有耕地,北靠公路,东靠虎俊思耕地,西靠虎维有耕地),征收范围为该项目建设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占地总面积约0.1215公顷,(合1.82亩) 

  (三)古城镇高庄村幼儿园建设项目用地在古城镇高庄村(四面靠高庄居民点),征收范围为该项目建设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占地总面积约0.4860公顷,(合7.29亩) 

  (四)古城镇挂马沟村幼儿建设项目用地在古城镇挂中川村(南靠乡村公路,北靠海清泉宅基,东靠乡村道路,西靠海玉刚宅基),征收范围为该项目建设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占地总面积约0.1215公顷,(合1.82亩) 

  (五)新集乡上马洼村幼儿园建设项目用地在新集乡上马洼村(南靠彭青公路,北靠海正刚耕地,东靠王新莲宅基,西靠海正虎宅基),征收范围为该项目建设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占地总面积约0.1215公顷,(合1.82亩) 

  三、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项目建设用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与安置,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彭阳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彭政发〔2012〕4号)及《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外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征收暂行补偿标准的通知》(彭政发〔201250号)执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抢种的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四、征收时限和方法步骤 

    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自201785日开始,201782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785日至88日)。由该项目征收组负责,深入被征收户进行宣传土地及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丈量登记、签订协议、资金兑付阶段(201789日至817日)。由征收组负责,按照“一套班子、一把尺子、统一标准”进行丈量登记、签订协议、兑付资金。 

  (三)拆迁阶段(2017817日至820日)。由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拆迁公司,拆除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交付净地给建设单位。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统一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教育体育局牵头,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联合征收组,具体负责征收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抽调单位人员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合力攻坚,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各行其是,确保土地征收工作任务按期完成。 

  (三)严格责任追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政策开展工作,统一口径,客观公正,阳光操作,协议签订完后,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严禁乱开口子、偏亲厚友、弄虚作假、突击办证、转户等现象发生,否则将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做好群众工作。在征收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讲究方式方法,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确保项目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如有不同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彭阳县国土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彭阳县人民政府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7012440                        

                              彭阳县国土资源局 

                               201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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