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10/2017-53842
文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国土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7-06-10
有效性
有效

彭阳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城区南关东街停车场建设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彭阳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城区南关东街停车场建设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了进一步加快县城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城市品位,缓解交通压力按照县城总体规划布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彭阳县2017年第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2017104号),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城区南关东街停车场项目建设地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进行依法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南门道路二期建设项目用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与补偿安置原则 

    (一)依法征收补偿原则。 

    (二)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二、征收范围 

  城区南关东街停车场项目建设用地在白阳姚河村姚河队,占地面积约1.1379公顷(折17.069亩) 

  三、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项目建设用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与安置,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内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彭政发[2012]3号)及《彭阳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彭政发[2012]4)执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抢种的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四、征收时限和方法步骤 

    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自2017610日开始,20176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7610613日)。由该项目征收组负责,深入被征收户进行宣传土地及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丈量登记、签订协议、资金兑付阶段(2017614620日)。由征收组负责,按照“一套班子、一把尺子、统一标准”进行丈量登记、签订协议、兑付资金。 

  (三)拆迁阶段(2017621630日)。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拆迁公司,拆除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交付净地给建设单位。 

  五、速迁奖励政策 

  第一时段:户丈量登记之日起1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一次性奖励3000/人;丈量登记之日起10日内签订集体土地征收协议的农户,一次性奖励2000/ 

  第二时段:入户丈量登记之日起10日后20日前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一次性奖励2000/人;丈量登记之日起10日后20日前签订集体土地征收协议的农户,一次性奖励1000/亩。入户丈量登记或公布评估价之日起20日后,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住户或农户不再给予奖励。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彭阳县国土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彭阳县人民政府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7012440                        

                              彭阳县国土资源局 

                               2016610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打印本页

主办: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与维护:彭阳县网络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954-7013891

宁公网安备64042502000001
宁ICP备11000053号-1 网站标识码6404250004

政府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pyxxxzx2010@163.com
中央举报中心 网站地图

适老化及无障碍服务 网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