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10/2017-53841
文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国土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7-05-28
有效性
有效

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南关东街停车场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加快县城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城市品位,缓解交通压力。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布局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彭阳县2017年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17〕104号),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城区南关东街停车场项目建设内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进行依法征收,实施城区南关东街停车场建设项目。现就土地及房屋征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地点及范围 

城区南关东街停车场建设项目用地征收范围为白阳镇姚河村、姚河队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占地总面积约1.1379公顷,折17.069亩。 

二、征收方式 

(一)征收范围内的土地由征收部门组织统一丈量,与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的建筑物、附着物由征收部门负责拆除,残值由征收部门处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拆除。 

(二)征收范围内电力、通讯、水利等基础设施由所属管理单位自行拆除。 

三、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项目建设用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与安置,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内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彭政发[2012]3号)及《彭阳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彭政发〔2012〕4号)执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抢种的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四、征收期限 

2017年6月10日开始至2017年6月30日结束。 

被征收人逾期不办理土地及房屋征收手续的,且在规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县人民政府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的规定,申请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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