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10/2026-00037
文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6-04-09
有效性
有效

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彭阳县王洼武工队旧址利用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推动红色文化资源与旅游产业,乡村振兴发展深度融合。依据彭阳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彭阳县王洼武工队旧址利用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彭审批发〔2025〕181号), 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项目建设范围内集体土地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依法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范围:项目建设征收王洼镇王洼村总面积3.09亩,东至王洼村建设用地、西至王洼村建设用地、南至王洼村建设用地、北至王洼村便道。

二、征收目的:彭阳县王洼武工队旧址利用项目建设。

三、征收土地现状及面积:II区片,其中耕地0.4亩,林地1.49亩,建设用地1.2亩。

四、补偿标准:项目建设范围内土地补偿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5〕6号)、《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彭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彭政规发〔2026〕1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参照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彭政发〔2023〕5号)等文件标准,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测绘机构评估测绘。

五、安置方式:依据自治区政府及固原市、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和补偿安置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符合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自愿购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六、搬迁和临时过度安置补助标准:按照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彭政发〔2023〕26号)文件规定,房屋征迁安置给予搬迁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搬迁费补助3000元/户,临时过渡安置补助600元/户/月,临时过渡期限为18个月,补助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偿。

七、速迁奖励:项目建设用地征收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房屋被征收户,每户奖励20000元,逾期不予奖励。

八、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在本公告期限内所有权人持权属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征收土地所在地王洼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九、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如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持有不同意见的,在公告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彭阳县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由彭阳县人民政府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十、公告期限:2026年4月9日至2026年5月8日(共30日)。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由彭阳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具体征收工作由王洼镇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自然资源局及文化旅游广电局等部门配合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954-7012440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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