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10/2023-00062
文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3-03-31
有效性
有效

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彭阳县全域旅游基础设施—金鸡坪阳洼驿站及生态馆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加快建成集文化创意体验、生态休闲观光、运动康体养生、生态农业等功能于一体的旅游产业,推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依据彭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彭阳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彭阳县全域旅游基础设施—金鸡坪阳洼驿站及生态馆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依法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范围:征收土地位于白阳镇阳洼村。四至范围:具体以项目建设用地勘测定界线为准。

二、征收目的:彭阳县全域旅游基础设施—金鸡坪阳洼驿站及生态馆项目建设。

三、征收土地现状及面积:勘测定界面积合约19.6亩。主要地类为I区片耕地及建设用地,征收面积以实际征收面积为准。

四、补偿标准:项目建设范围内土地补偿按照《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彭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彭政规发〔2021〕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按照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彭政发〔2023〕5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现有规定中未明确补偿标准的项目,参照原补偿标准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参照市场价评估补偿,认定为违法或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五、安置方式:依据自治区政府及固原市、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和补偿安置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符合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自愿购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六、速迁奖励:在丈量登记结束或评估结果公布1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户奖励20000元/户,在丈量登记结束或评估结果公布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户奖励10000元/户,逾期的不予奖励。

七、搬迁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标准:房屋征迁安置给予搬迁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搬迁费补助3000元/户,临时过渡安置补助600元/户/月,临时安置过渡期限为18个月,补助费用一次性给予补偿。企业和营业房征迁给予搬迁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搬迁费补助30元/㎡,临时过渡安置补助15元/㎡/月,临时安置过渡期限为18个月。现房安置的不予补偿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评估价值的2%一次性给予补偿。

八、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内土地所有权人持权属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彭阳县白阳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九、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如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持有不

同意见的,在本公告发布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彭阳县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由彭阳县人民政府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十、公告期限: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5月1日(共30日)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由彭阳县人民政府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7012476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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