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政发〔2017〕74号
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王洼镇综合农贸市场、北洼村应急避难场所及文化广场建设目用地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王洼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王洼镇综合农贸市场、北洼村应急避难场所及文化广场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0日
王洼镇综合农贸市场、北洼村
应急避难场所及文化广场建设项目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按照王洼镇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布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彭阳县2017年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17〕75号),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王洼镇综合农贸市场、北洼村应急避难场所及文化广场建设项目内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进行依法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安置原则
(一)依法征收补偿原则。
(二)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王洼镇李寨村、北洼村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占地总面积约4.9249公顷(其中:未利用地3.7720公顷折56.58亩),折合总面积73.8735亩(其中:王洼镇综合农贸市场征收范围在李寨村,用地面积59.229亩;北洼村应急避难场所及文化广场在北洼村,用地面积14.6445亩)
三、征收补偿标准
项目建设用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与安置,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彭阳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彭政发〔2012〕4号)及《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外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征收暂行补偿标准的通知》(彭政发〔2012〕50号)执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抢种的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四、征收时限和方法步骤
土地征收工作自2017年4月25日开始,2017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7年4月25日—5月31日)。由王洼镇人民政府负责,国土局配合,深入被征收户进行宣传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丈量登记、签订协议、资金兑付阶段(2017年6月1日—6月25日)。由王洼镇人民政府负责,丈量登记、签订协议、兑付资金。
(三)拆迁阶段(2017年6月26日—6月30日)。由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拆迁公司,拆除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交付净地给建设单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统一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王洼镇人民政府组织征收。
(二)严格责任追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政策开展工作,统一口径,客观公正,阳光操作,协议签订完后,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做好群众工作。在征收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讲究方式方法,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确保项目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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