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01/2016-15901
文号
彭政发〔2016〕23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6-03-10
有效性
有效

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阳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彭政发〔2016〕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

《彭阳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已经县人民政府2016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1638


彭阳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为抢抓国家实施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机遇,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我县在执行《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内项目建设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彭政发〔20122号)、《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内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彭政发〔20123号)和《彭阳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彭政发〔20124号)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本补充通知。

一、棚户区改造对象及范围

通过对县城规划区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片区调查摸底后,拟对同意改造住户达到80%以上的改造片区确定如下:

(一)邮政局与交通运输局以南等片区:改造范围为养路队家属院(光明南路以西、长安南路以东、栖凤街以北、幸福巷以南)及县第三小学、体育场南侧、林业局家属院等;

(二)百货公司家属区片区:以百货公司家属区为核心,辐射周边生资公司家属院、供销社家属院和县医院南侧商住楼(东至朝阳路、南至栖凤街、西至德阳南路、北至兴彭大街);

(三)职业中学东侧片区:以老二中住宅楼为核心,辐射周边工艺部住宅楼、粮食局家属院(东至广安路、南至栖凤街、西至体育场、北至兴彭大街);

(四)原汽车站片区:以汽车站为核心,辐射周边县城5号家属楼、工行家属楼、人行家属楼、农行家属楼、老邮政局家属楼、广电局原家属院、县城1号家属楼和县城3号家属楼(东至德阳路、南至怡园路、西至广安路、北至茹河大街);

(五)县建环局片区:以建环局为核心,辐射周边原城建局家属院、县城2号住宅楼、武装部家属院、统计审计局二层家属楼(东至广安路、南至兴彭大街、西至军民巷、北至康居街)。

(六)原三产业园区: 以三产园区为核心,辐射周边农宅(东至长安路、南至栖凤街、西至安定路、北至兴彭大街);

(七)原教研室片区:以原教研室片区为核心,辐射周边卫生局家属区、税务局住宅楼、供销社住宅楼、财政、审计局家属院、县城4#住宅楼及白阳镇家属院(东至一中、南至兴彭大街、西至富阳路、北至滨河街)。

(八)符合棚户区改造政策条件的其他城镇区域。

二、改造安置方式、安置房源及价格

(一)改造安置方式。

对以上列入棚户区改造的区域,将按照县城总体规划和具体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拆除后除部分预留建设用地外,主要以完善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为主,主要用于教育、文化和道路、绿化、垃圾中转站、停车场、公厕和街心公园等基础设施建设。对本次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住宅全部进行拆除,实行实物安置(包括与政府建设或回购的保障性住房进行房屋产权置换)和货币安置(包括直接用现金补偿或政府组织居民购买商品房)。本次棚户区改造安置的基本原则为:

1、若住户在县城规划区内只有1套住房,经棚改拆除后,原则上须选择实物安置房1套,其中:原住房建筑面积大于90m2(含)的住户,须至少选择90m2(含)安置房1套,取消《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内项目建设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彭政发〔20122号)第十六条退补面积不超过应安置面积20%的限制;若因工作调动、退休或创业需要已在外地购买自有住房的,凭住户在外地的房产证可选择现金补偿安置。

2、若住户在县城规划区内除棚改被征用的住房之外,另有其他合法住房时(纯营业房及摊位除外),凭另外合法住房的房产证既可选择现金安置,也可选择实物安置。

3、经棚户区改造安置后,将对所有棚改户建立安置信息档案,今后不得享受任何性质的保障性住房政策。

4、在本次棚改过程中,政府不再安排过渡房和过渡费。所有棚改户自签订安置协议后两个月内须腾退被征用旧房。

(二)安置房源及价格。

1、房源。

1)政府保障性:具体为宁馨花园、惠民家园、富阳花园、栖凤花园剩余的房源,详见附件11

2)商品房房源:其中:已办理住宅预售许可证的住宅为:富阳花园3#4#12#18#24#楼;幸福城1#2#3#10#27#楼;栖翠苑一期4#;栖翠苑二期1#2#3#楼,房源见附件12;还有未到达预售条件的绿都华府、绣水花园二期房地产开发项目正在开工建设阶段。

2、安置房价格。

1)政府保障房价格:按照各小区已安置的价格执行(见附件21、附件22)。

2)商品房价格:选择商品房的住户需自行与开发企业签订认购合同,价格以双方协议价为准。

3)补偿依据:本《通知》未明确的事项,继续按照《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内项目建设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彭政发〔20122号)和《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内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彭政发〔20123号)和《彭阳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彭政发〔20124号)文件规定执行。对选择政府保障房的以面积置换的方式进行;对选择现金安置和商品房的以评估机构评估价为准。

三、安置程序及要求

(一)安置程序。

1、签订拆迁协议。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协议。

2、签订安置协议。选择实物安置的住户在拆迁协议签订后,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棚户区改造安置协议(对选择商品房的住户购房备案合同须经县县国土局确认)。

(二)安置要求。

1、对选择现金安置的住户,自签订安置协议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申请支付70%的补偿款,剩余30%须在规定的两个月内腾出旧房后,半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2、对选择商品房的住户,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经房管部门备案后,凭备案合同申请领取70%的补偿款,剩余30%须住户腾出旧房,并向开发企业交纳合同约定的首付款后,凭首付款银行缴款单和房管部门备案合同,申请半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3、对选择政府保障房的住户在领取钥匙之前,须交清房款、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相应的契税。并在规定的2个月内腾出旧房,否则,将通过停办房产证的措施收回速迁奖励费。

四、相关优惠政策

(一)集体土地住户可自由选择房产性质。对集体土地上选择实物安置的住户,既可一次性交清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商品房房产证,也可暂不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经济适用房房产证。

(二)设立共有产权房和实物配租政策。对选择政府保障房的住户,其被征用住房的补偿金额达到最小面积政府保障房的80%(含)以上产权,但达不到100%的产权时,若剩余房款住户无力购买时,可享受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政府产权部分可无偿让渡给住户,并为其办理部分产权房产证,部分产权房不得上市交易,若上市交易须补够100%的产权;对棚改特殊困难户被征用住房补偿资金达不到最小面积政府保障房的80%产权,若剩余房款住户无力购买时,可将其纳入公租房实物配租对象,由住户按标准自行承担房租费。

(三)鼓励选择开发企业商品房现房安置的奖励政策。对选择开发企业商品房现房的住户奖励标准为:80 m2(含)以下每户奖励5000元,80m2以上每户奖励10000元(对选择开发企业期房和政府保障房的住户不予奖励)。

(四)对部分剩余的政府保障房予以面积奖励。在执行既定销售价格不变的条件下,对栖凤花园10#楼、11#楼的六楼奖励6m2,一楼和五楼奖励5m2,二楼和四楼奖励4m2,三楼奖励3m2;对栖凤花园10#楼、11#楼之外其他保障房的顶楼均奖励5m2

(五)税收优惠政策。选择政府保障房进行面积置换的国有土地住户,不超过协议置换面积的免征契税,超过协议面积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并由住户承担。

(六)速迁奖励政策。对选择政府保障房面积置换的住户,自进户丈量之日起一个月内、对选择现金安置或开发企业现房安置的住户自评估价格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拆迁协议和安置协议,并在两个月内腾退旧房的,国有土地上住户每户奖励10000元,集体土地住户按户口成员每人奖励3000元。

(七)办证费用优惠。免收所有住户安置房房产办证工本费。

附件:1.彭阳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房源表

2.政府保障房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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