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彭林草罚决字[2026]第01号
违法当事人:曹XX(身份证号:6422261972******33)
2026年2月16日12时30分许,城阳乡涝池村村民曹XX在孟塬乡虎山庄村施家坪移民迁出区内上坟烧纸时,违规挟带冥币和火种进入林草地引燃坟地周围的蒿草,蒿草又引燃了周围的草地。经现场勘验检查:1、涉案火灾现场火烧迹地过火面积2.3亩,土地类型为草地,涉案草地权属为国有土地;2、受损程度:烧毁的主要是地面蒿子、冰草、芦子草等野生杂草。该行为违反了《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违法用火行为。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通知》的规定,彭阳县林业和草原局2026年3月4日决定依法对曹XX处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野外违法用火行为;2、并处罚款2000元。
彭阳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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