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5011
违法当事人:景某
2025年7月29日晚,我局接到举报线索“工业园区C区33号晚上有人偷挖河砂到天亮的情况”,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在位于县城工业园区土地上有人挖砂,现场有铲车两台、挖机两台正在挖掘中,十余辆双桥运输车在等待装运砂石,在现场土地上挖砂导致形成长约60米、宽约30米、深约5米左右的坑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现场盗采工具采取强制措施,具体为对现场铲车两台、挖机两台、车辆拉运砂石计账本1本进行查封。2025年7月30日进行立案查处,经查明,新集乡峁堡村阳山队村民景占荣在2025年7月28日、7月29日在未取得竞拍土地合法手续情况下,以清表为由,雇佣铲车两台、挖机两台,擅自在位于县城工业园区的地块上挖砂并出售给常某抵你借其欠款,并查清你存在违法收入,经我局委托宁夏新宇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你清表挖砂地块现场进行勘测,根据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清表挖砂土地面积3080平方米、挖砂量1914.88方、填方量10.2方,经我局申请彭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对你所挖砂石进行价格认定,根据彭阳县发展和改革局2025年9月4日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彭发改发〔2025〕125号),砂石价格认定为:销售价格为29.33元/立方米。你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之规定,属违法采矿。
另查明,1、我局现场查封的违法开采设备铲车两台、挖机两台是你租赁他人的机械。2025年8月13日经我局研究决定,对查封的铲车两台、挖机两台、车辆拉运砂石计账本进行解除查封。2、在2025年7月28日、7月29日在县城工业园区的土地雇佣铲车两台、挖机两台,多辆运输车白天进行清表,清表的表土杂树及建筑垃圾运往罗堡砖厂堆放。夜间对挖出的砂石进行出售,共涉及挖砂45车,其中11车用于现场拉运砂石出行垫路基,34车以每车660元价格出售给红河友联村祁某某的砂厂;2025年 7月18日你向红河镇常沟村村民常某借款20万元,并书面协议在你竞拍工业园区的土地上挖砂石12500方,抵清你借常某20万元借款;根据调查常某所提供与你结算清单,你给常某在2025年7月28日、7月29日期间拉砂抵账45车,共计1355方。按照你们双方协议价款非法收入:1355方×16元=2168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询问笔录(4份)
2、现场勘测笔录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4、《彭阳县景占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违法采砂核实报告》
5、《价格认定书》(彭发改发〔2023〕125号)
6、借款协议书复印件
7、结算单复印件
8、车辆拉运砂石计账本复印件
9、现场视频照片
10、借款及出售砂石转账凭证复印件
我局于2025年11月6日向你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2025011)。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但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申请,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现我局依法向你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并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参照彭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彭发改发〔2025〕125号)及调查证据资料。经我局局务会会议研究决定,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的矿产品的违法收入21680元;
2、并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的罚款:1355方×29.33元×3=119226.45元
总计罚款及违法收入:140906.45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没收采出的矿产品的违法收入21680元,罚款119226.45元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彭阳县支行营业部,账户名称:彭阳县财政局,账号:640*****908,执收单位代码:11642226******457XL,项目名称: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119226.45元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彭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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