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5010
违法当事人:彭阳县栖凤食品有限公司
我局接到彭阳县公安局白阳镇派出所《案件线索移交通知书》后,于2025年6月30日,对你公司在彭阳县城工业园区彭地(G)字〔2022〕—16号宗地挂牌的地块上挖砂并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公司在挖掘2000平方米食品冷藏库地基时,挖砂形成长约50米、宽约40米、深约6米左右的坑塘,并对挖出的砂石和土进行分离,土堆放在原地,对含量多的砂石运往你公司承包草庙村祁崾岘红梅杏基地进行铺垫路基,小部分运往草庙村村民家垫路基。经我局委托宁夏新宇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你挖的坑塘进行勘测,根据出具的《栖凤食品有限公司违法采矿核实报告》,挖砂地块面积5493平方米,挖砂量10333.24方,堆放量8822.70方;我局申请彭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对所挖砂石进行价格认定,根据彭阳县发展和改革局2025年8月4日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彭发改发〔2025〕120号),砂石价格认定为:零售价格为31.67元/立方米,总价值47838.80元。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二款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破坏矿产资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破坏矿产资源及其他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之规定,属无证采矿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询问笔录(2份)
2、现场勘测笔录
3、《彭阳县栖凤食品有限公司违法采砂核实报告书》
4、《价格认定书》(彭发改发〔2023〕120号)
5、彭阳县公安局白阳派出所《案件线索移交通知书》
6、现场视频照片
我局于2025年10月22日向你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2025010)。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但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申请,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现我局依法向你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156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的,没收采矿设备和工具;造成资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照《关于调整修改部分自然资源行政职权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宁自然资规发〔2022〕1号)“无违法所得接受责令停止开采,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经我局局务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2万元罚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你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20000.00元(大写:两万元整)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彭阳县支行营业部,账户名称:彭阳县财政局,账号:640******908,执收单位代码:11642226******457XL,项目名称: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彭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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