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5006
违法当事人:董某
我局于2025年6月23日对你破坏耕地挖砂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在2025年6月期间,在未经任何部门审批许可下,以挖化粪池为由,擅自在自家承包经营的土地上挖砂进行出售盈利,致使涉案地块因挖砂导致面积约2亩土地与相邻耕地形成落差约5-10米的坑塘,原耕地耕作层遭到严重破坏并造成资源流失,挖出砂石部分出售给城阳乡长城村农村公路做垫层,部分出售给红河镇祁某砂场。经我局委托宁夏新宇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所挖砂地块进行勘测定界,套合“三调”数据分析,并出具《土地勘测界定技术报告书》和《彭阳县城阳乡刘河村村民土地破坏挖砂核实报告》,因挖砂破坏土地面积1395.14平方米,其中耕地(水浇地)面积766平方米(其中永久基本农田34.57平方米)、其他林地面积610平方米、设施农用地面积18.74平方米,挖砂量1460.6方、填方量409.5方。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属于破坏农用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询问笔录(2份)
2、现场勘测笔录
3、送达地址确认书
4、《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5、《彭阳县城阳乡刘河村村民与地破坏挖砂核实报告》
6、《价格认定书》(彭发改发〔2025〕115号)
7、现场视频照片
我局于2025年10月13日向你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2025006),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但你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均未提出任何申请,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现我局依法向你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关于重新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综)发〔2012〕13号)和《关于调整修改部分自然资源行政职权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宁自然资规发〔2022〕1号)。经我局局务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对挖砂破坏土地面积1395.14平方米,其中耕地(水浇地)面积766平方米(其中永久基本农田34.57平方米)、其他林地面积610平方米、进行恢复治理;
2、处以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水浇地)34.57平方米×15元x6倍罚款计:3111.3元;处以破坏耕地(水浇地)731.43平方米×10元×6倍的罚款计43885.8元,总计罚款46997.1元(大写:肆万陆仟玖佰玖拾柒元壹角)。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破坏面积1395.14平方米的土地恢复治理;将46997.1元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彭阳县支行营业部,账户名称:彭阳县财政局,账号:64001*********006908,执收单位代码:1164222********57XL,项目名称: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彭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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