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自然资罚决字[2025]第001号

来源: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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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彭自然资罚决字[2025]第001号

违法当事人: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自然资源部反馈彭阳县2019年第四季度补充疑似违法图斑,图斑编号:6404252019102012123261,占地面积1.6亩。经我局调查,属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新集乡团结村集体农用地,自2018年9月份开始实施“关于彭阳县红河镇新集乡2个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在新集乡新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自然资源厅办公室下发《关于印发<2023年全区自然资源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宁自然资办发〔2023〕27号)督促我县整改。我局于2023年7月17日以彭阳县乱占耕地建房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彭阳县2018—2021年土地卫片违法占用耕地存量问题专项整改行动工作方案》(彭农整办资函〔2023〕12号)给各单位部门,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仍未整改违法占地行为。

经我局现场调查核实,你单位于2018年9月份开始,在涉案土地上建设污水处理设备房、地下封闭式蓄水池,地表层全部硬化,2019年8月竣工投入使用。经我局委托宁夏新宇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实施的污水处理设备房、蓄水池占地进行勘测定界,套盒宁夏政务系统“一张图”对比分析:权属为新集乡团结村,占地类型为村集体土地,占地总面积:1485.99平方米,耕地(旱地)1485.99平方米。套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彭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宁政函〔2024〕9号),属乡村发展区。你单位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施行)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及《彭阳县新集乡污水处理设施项目违法占地勘测定界报告》;                                      

3、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

4、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书;                      

6、《关于彭阳县红河镇新集乡2个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方案批复》(彭发改发〔2018〕262号);

7、《关于印发<2023年全区自然资源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宁自然资办发〔2023〕27号);

8、《彭阳县2018-2021年土地卫片违法占用耕地存量问题专项整改行动工作方案》(彭农整办资函〔2023〕12号);

9、《关于限期整改完成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函》(彭自然资函〔2024〕92号)。

我局于2025年4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2025002),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但你单位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任何申请,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现我局依法向你单位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1〕125号)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非法占用1485.99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新集乡团结村集体,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污水处理设备房蓄水池及全部硬化地面积1485.99平方米。

3、处以非法占用耕地(旱地)1485.99平方米×5元计7429元罚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7429元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彭阳县支行营业部,账户名称:彭阳县财政局,账号:640106********006908,执收单位代码:11642226******457XL,项目名称: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彭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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