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公告

来源: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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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鸿盛食品有限公司等24家企业(名单附后)

你(单位)涉嫌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依法分别于20251110日在彭阳县人民政府网站、1113日在《宁夏法治报》公告《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彭市监罚告〔202566-89号)告知你(单位)我局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公告发布已满三十日,视为送达。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作出吊销你(单位)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于本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组织清算。清算结束后30日内,由清算组或主办单位依法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你(单位)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同时,你(单位)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因你(单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决定公告送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吊销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依法应当停止的情形除外。特此公告。


附件:1.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



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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