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当事人:陈XX(身份证号642221xxxx0376)
2024年10月陈XX在分包承建彭阳县茹河林场谢寨护林点时未按照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批复的地点建设管护用房,存在“批东建西”及超范围使用林地现象,造成林地用途改变。经现场勘验检查:违法使用林地面积560.71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国家级公益林。其中:建设的管护用房及厕所共使用林地面积246平方米,管护用房(包括院子及围墙)长18米,宽12米,折合面积216平方米,院外卫生间(包括硬化溅水)长6米,宽5米,折合面积30平方米;施工临时使用林地面积314.71平方米已造林恢复林地植被。在林地上修建林地管护用房属于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违法使用林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和宁林规发〔2025〕2号《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通知》,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11月12日会议研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限期由茹河林场于2025年11月30日前恢复违法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和林地植被(如补办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于2026年1月30日前送林草局资源管理办公室备案);2、并处陈XX违法使用林地1倍的罚款即246平方米x10元=2460元。
彭阳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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