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林草罚决字〔2025〕第03号
违法当事人:宁夏微元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25MAC7YR3Q61
住址:彭阳县白阳镇南门工业园区1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xx
根据2024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督查下发474-5、476-1、476-11、476-12、477-1、478-1、478-3、478-6、479-1号图斑,经外业调查取证、内业分析研判,系宁夏微元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挂靠宁夏鑫诚众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中标实施《彭阳县古城镇红梅杏产业基地基础设施提升及林下养殖2024年以工代赈项目》施工时,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批)手续,非法使用古城镇甘海村集体林地,修建临时道路、蓄水池及搭建鸡棚等造成林草地毁坏。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林地的实地类型、面积、林种、树种、损毁程度及恢复情况等相关情况进行了司法鉴定。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因修建临时道路,建蓄水池及搭建鸡棚面积在5亩以上,并导致林地、草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属改变林地、草地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罪。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县林业和草原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后,古城镇人民政府对毁坏的林草地进行了造林恢复,县公安局再次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林草地恢复情况进行了鉴定:涉案土地总面积23.22亩,其中林地面积22.3亩,草地面积0.92亩。涉案22.3亩林地面积中,0.34亩因修建蓄水池(面积0.04亩)、搭建鸡棚(面积0.30亩)使林地性质发生改变,造成林地严重毁坏,鉴定时未对林地进行恢复;21.96亩因修建便道,林地毁坏程度不严重,鉴定时已全部造林恢复,符合造林技术标准。县公安局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将案件移送县林业和草原局办理。宁夏微元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施工时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属改变林草地用途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彭阳县林业和草原局决定对宁夏微元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处以下行政处罚:1.限期于2025年9月30日前对未恢复的0.34亩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林地植被;2、并处非法改变林草地用途罚款312374.90元。
彭阳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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