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05号

来源:彭阳县白阳镇人民政府      2025-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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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姓名):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642226********0038

地址:宁夏彭阳县安定路***

2025年4月10日12时35分至12时50分你擅自在白阳镇双磨村和姬山村交界处耕地内焚烧秸秆杂草引发火灾,过火面积约17.2亩,其中林地12.4亩,草地0.36亩,其他用地4.44亩,林地隔坡过火未造成林木损毁和其他经济损失,该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第十七条“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野外焚烧秸秆、杂草垃圾”和《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的通告》之规定。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的通告》之规定。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罚款。

你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宁夏彭阳支行   户名:彭阳县财政局

账号:6400************690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阳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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