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02号

来源:彭阳县白阳镇人民政府      202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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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姓名):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642226********0212

地址:彭阳县白阳镇余沟村****

经调查,你于2025年3月18日擅自在白阳镇余沟村境内距林地20米处耕地内焚烧秸秆杂草,该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第十七条“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野外焚烧秸秆、杂草垃圾”;和《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的通告》之规定。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森林防火区内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行为,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罚款。你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宁夏彭阳支行   户名:彭阳县财政局

账号:6400************690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个月内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阳镇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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