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古罚决字〔2025〕01号
当事人:李*
身份证号:64222619640213****
地址:古城镇郑庄村
根据彭阳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处理石家峡水库库区挖沙事宜的函》,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9日对你涉嫌在古城镇郑庄村石家峡水库非法采砂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4年9月开始,你在古城镇郑庄村石家峡水库陆续采取普通河砂3922.16立方米(其中郑庄村大沟堰弃砂场堆放3111.96立方米、铺筑生产道路538.2立方米、出售272立方米)。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钻探、采石、采砂、取土、淘金;(二)设置取用水设施、向水域排水、挖筑鱼池、水塘;(三)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四)在坝、渠、沟堤上修路;(五)砍伐水工程防护林木;(六)在通讯、供电等水利专用线路上搭接其他线路。”的规定。违法采砂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关于宁夏固原市彭阳县小河流域石家峡水库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2.《关于彭阳县冯庄等乡镇固沟治理工程茹河、红河、蒲河源头固沟保塬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3.《彭阳县小河流域石家峡水库初步设计报告》;4.《彭阳县冯庄等乡镇固沟治理工程茹河、红河、蒲河源头固沟保塬项目初步设计报告》;5.青岛瑞源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水环境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中标通知书;6.宁夏辰信建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通知书;7.宁夏天时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土石方测量计算报告》叁份;8.调查询问笔录(伍份);9.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1张等证据证明。现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工程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及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阳县乡镇赋权清单目录(2023年版)》(彭政办发〔2023〕76号)的通知的规定,本政府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0.48万元;二、对大沟堰存放的3111.96立方米砂石予以没收;三、对李忠处以2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开户行:彭阳农商行古城支行,账户名称:彭阳县古城镇人民政府,账号:50022********)。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阳县古城镇人民政府
202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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