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古罚决字〔2025〕06号
当事人:周**
身份证号:64222619501010****
地址:古城镇甘海村
根据群众举报,本机关于2025年4月3日对你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2025年4月1日在古城镇古城村后峡队野外擅自用火。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50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2025年4月3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事实情况等证据证明。现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50条及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阳县乡镇赋权清单目录(2023年版)》(彭政办发〔2023〕76号)的通知的规定,本政府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缴纳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开户行:彭阳农商行古城支行,账户名称:彭阳县古城镇人民政府,账号:50022********)。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阳县古城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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