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古罚决字〔2025〕04号
当事人:马**
身份证号:64222619610129****
地址:古城镇任河村
根据马**涉嫌在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事实,本机关于2025年3月24日对你在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2025年3月24日在森林防火区(古城镇任河村鹦鸽嘴队)内擅自野外用火。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在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马**(马**儿子)询问笔录一份;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4张等证据证明。现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及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阳县乡镇赋权清单目录(2023年版)》(彭政办发〔2023〕76号)的通知的规定,本政府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缴纳罚款3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开户行:彭阳农商行古城支行,账户名称:彭阳县古城镇人民政府,账号:50022********)。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阳县古城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国家及部委网站
各省区市政府网站
自治区各部门网站
宁夏各市县政府网站
固原市各部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