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号

来源:彭阳县古城镇人民政府      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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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古罚决字〔2025〕04号

当事人:马**

身份证号64222619610129****

地址古城镇任河村

根据**涉嫌在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事实,本机关于2025324日对你在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2025324日在森林防火区古城镇任河村鹦鸽嘴队擅自野外用火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在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儿子)询问笔录一份;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4等证据证明。现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及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阳县乡镇赋权清单目录(2023年版)》(彭政办发〔202376号)的通知的规定本政府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缴纳罚款3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开户行:彭阳农商行古城支行,账户名称:彭阳县古城镇人民政府,账号:50022********)。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阳县古城镇人民政府

20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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